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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张平夫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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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作为最早制度化的民主形式,或者说最稳妥的协商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形式。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从国家政治体制的层面看,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共同构成了政治体制的基本结构。从国家政治决策的过程来看,初步形成了中共党委动议——政协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政治决策运行机制,其中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一个必经程序,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对重大问题,从中共党委、人大、政府作为决策主体的决策过程来看,中共党委决策前、人大通过前、政府决定前,都要事先通过人民政协,听取和征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的意见,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民主科学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从人民政协组织自身的层面看,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有着天然的联系。从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看,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本质上就是一个实行协商民主的场所、组织和载体。从人民政协的工作方式和原则看,协商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工作方式,民主协商、求同存异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工作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尽可能达成共识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目的。这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根本特征。从人民政协的职能看,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过程,就是协商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的过程,就是实现协商民主的过程。从人民政协的工作主题看,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人民政协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体现着民主的精神,包括民主的程序、民主的方式、民主的作风、民主的氛围;在人民政协协商的过程就是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寻求共识的过程,就是增进团结的过程。所以说,人民政协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紧密相连的。在我国,讲协商民主就不能不讲人民政协,讲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就不能不讲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从比较优势层面看,人民政协拥有其他协商民主形式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人民政协具有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最大限度的包容性。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涵盖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同时协商主体还包括中共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说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涵盖了政党、国家与社会政治关系中的诸多方面,协商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属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范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被庄严载入宪法,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已经写入政协章程。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具有宪法地位和政策依据,它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框架内,具有合法性和制度保证。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作为新中国协商民主的最早实践成果,不仅开创了我国制度化协商民主的先河,而且经过6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为发展和完善其他形式的协商民主积累了丰富经验。人民政协具有界别组织的结构优势、民主协商的功能优势、联系广泛的渠道优势,人民政协融协商、监督、合作、参与于一体,极大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平台和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生动体现。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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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 人民政协 民主 政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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