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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会审公廨

2014年02月19日 17:26 | 作者:辛闻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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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理事衙门(又称“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由中外互派官员共同审理华洋之间的案件。1869年改称为会审公廨。公廨规定由上海道遴选的官员任主审官,由英国副领事任陪审官;凡租界的华人犯案,由中国官员单独审理;凡有华洋之间的案件,均需有外国陪审官陪审。然而在审理案件中,外国领事名为陪审,但只要案件涉及他们的利益,外国陪审官实际上却成了主审官,中国主审官倒成了摆设,所谓会审,空有其名,最后甚至连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须经由外国领事观审操纵判决。
  辛亥革命期间,公廨中国谳员纷纷挟款逃匿,外国领事乘机接管公廨,并颁布《公廨临时办法八条》,规定中国会审官须经领事团委任。至此会审公廨完全落入租界之手。公廨名义上虽然仍为中国法庭,其实已轮为外国驻沪领事团所支配的承转机关,所有廨员都已沦为外国驻沪领事团的雇员。上海会审公廨遇有案件,无论刑事、民事,均出传票,限即日到堂交保。甚至还有一种特别传票,随时可由原告请求发出。同时,该公廨没有上诉机关,不论大小民刑案件,一审终结,再无上诉平反的机会。正是因为这两个原因,该公廨的法官长期为所欲为,上海商民受祸最深。1925年五卅惨案后,民众要求收回领事裁判权、废止会审公廨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对于这种非驴非马的畸形非法司法机关,中国司法当局向来从未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对于公廨判决,大理院一概视为无效。因此,司法部屡次训令各司法衙门,不许予公廨各种司法上的协助。然而列强各国却容许此种非法司法机关存在,不予纠正。
  熊希龄被拘传案发生之后,上海公共租界的各种社会团体,如华人总商会、纳税华人会、律师公会及各同乡会等,“始大悟会审公廨有收回之必要,并为刻不容缓之事”,于是派遣法界元老董康,总商会代表赵晋卿,律师公会代表陈霆锐、李祖虞,晋京请愿,控诉上海会审公廨各种横暴不法情形,强烈要求收回会审公廨。1926年5月,丁文江任总办的淞沪商埠督办公署成立。随后,丁文江、江苏交涉员许沅、江苏交涉署交际科科长杨念祖为代表的中方和各国公使团授权的上海领事团进行谈判。1926年8月,双方正式签订有效期三年的《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规定“设立上海临时法庭来代替会审公廨,租界内领事管辖权之外的一切民刑案件均由该临时法庭审讯,期满后双方再交涉提出最终解决办法”。1927年1月1日,中国正式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设立临时法院,有50多年历史的上海会审公廨终被中方收回。

编辑:罗韦

关键词:公廨 上海 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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