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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八大的理论创新精神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

2014年02月23日 11:23 | 作者:李昌鉴 | 来源:中国政协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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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民政协的理论创新中,我们一定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立足中国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二是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三是要始终把握时代主题、顺应时代潮流,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四是要切实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五是要始终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根据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加快人民政协理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部署,首先要对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现状有一个客观的估计。

  应当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不断实践探索中取得很大进展,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而且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就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中共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和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这两种基本的重要政治协商形式更加规范,各级政府还建立了定期向党外人士通报情况制度。二是确立了协商的原则就是坚持协商于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三是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紧密结合的机制。每年各级人大和政协会议都在一起相继召开,而且政协委员列席人大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大在宪法修改和许多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也事先在政协征求意见。对国家领导人的提名,选举前中共中央都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认真进行协商。四是实行协商民主制度成效显著,不仅促进了党和国家的民主科学决策,而且大大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五是在国家协商民主制度的引领下,积极探索和建立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在一些乡村和城市社区进行了建立协商制度的探索,并形成了咨询会、公众听证会、恳谈会等一些民主协商的形式。可以说,协商民主已经广泛地运用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并逐渐渗透到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层次和环节。

  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过程中面临不少问题,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是实行协商民主制度缺乏必要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和保证。二是协商民主作用的发挥与选举民主相比差距较大。三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四是作为协商民主制度主渠道的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建设的进程与协商民主制度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

  当前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加强研究的至少有以下若干重大问题:

    1. 从国家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法律地位。协商民主是公民在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直接发挥作用的一种重要的运行机制,从人民政协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来看,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安排下,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而是作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和平台,对公共权力的运作发生直接的影响。协商的过程实际上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过程。从目前来看,政协对公权力的影响力至少包括调查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等,这已是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所规定的。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还应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质询。行政机关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必要程序,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它不同于人大质询权之处在于,它的质询在内容上应较人大更为宏观,行政机关的答复是否合格仍由人大最终审查。此外,按照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的原则要求,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作出的决议,在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前,应先在政协进行协商,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再提交人大审议通过。如果在政协协商的时候难以形成共识或存在重大分歧,就不能匆忙提交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此外,政协委员有权通过视察、调查的方式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监督,等等。要确保人民政协对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得以正当有效的行使,就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界定。

  2.进一步明确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相关问题。2006年中央五号文件中对“选举民主”主体的阐述是“人民”,清晰干脆的法律词汇;而对“协商民主”主体的阐述则是“人民内部各方面”,这一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包括了“人民”中的一切个体,更涵盖了“人民范围”内的一切阶层、党派、集团甚至“势力”。目前,在我国协商主体如何确定,比较明确的说法是中央2005年五号文件提出的执政党和参政党;那么社会公民、利益团体如何作为协商主体开展协商活动?人民政协是否只是一个协商载体,它可否成为一个协商主体?这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实践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过去我对协商民主的含义进行界定时指出,“公民、政党、利益团体和专设的政治协商组织”都可以成为协商的主体。从协商民主的制度架构设计和价值取向来说,人民政协不仅应该作为一个协商载体或平台,而且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比如,政协通过调研,对某些重大问题如对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问题形成了一个意见建议,这份意见建议通过召开专题协商会的方式与国务院进行协商,这个时候,政协应当视为与国务院对等的协商主体;又如,前几年各界人群对于春运票价问题反映较大,如果政协开个会,邀请铁道部和各方面委员或各界人士参加讨论协商,那么这个时候,政协就是一个协商载体。从以往政协的工作实践来看,人民政协在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协商主体和协商载体的双重属性,对此需要加以明确。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人民政协 协商 协理 理论 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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