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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八大的理论创新精神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

2014年02月23日 11:23 | 作者:李昌鉴 | 来源:中国政协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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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新方向,为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永续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在我们党代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它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协商民主的层次与内涵,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实施形式等重大问题。

  这里有两个问题有必要加以强调,一是要全面正确理解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战略部署,应当更加明确人民政协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必须十分清楚,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协商民主当然是一种国家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协商民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与政治实践中毫无疑问是渗透到从上到下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以选举民主为例,党内有选举,人大有选举,政协也有选举,政协委员是经过协商后由常委会议通过的,政协常委、副主席和主席是选举产生的,政协每年大会的政治决议都是需要表决的,这些都是选举民主。另外,我们的地方、基层、各单位都有自己的选举民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都有各自的选举。在我国众多的选举民主形式之中,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选举民主,毫无疑问应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依托、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同样的道理,关于协商民主,党内有协商,各民主党派有协商,人大也有协商,比如人大的重大决策、法案、人事安排在通过前要交付各个代表团、小组和常委展开充分讨论,这种讨论实际上就是协商。另外,其他团体、界别、基层、单位都有协商。在我国众多的协商民主形式中,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协商民主,毫无疑问应以各级人民政协作为依托、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

  以人大作为选举民主的基本形式,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正因为这样,两者才成为在国家政治架构这个层面上的两大机构。通过这样理解,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就非常明确了。十八大为此特别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我认为,这个提法表明,在我国众多的协商民主渠道中,人民政协这个渠道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这是因为人民政协是我国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也是最成熟、最成功的协商民主制度,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制度中的“支柱性”制度的作用。因此,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里首次把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加以明确,其意义极其重大而深远。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人民政协 协商 协理 理论 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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