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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界别协商的思考

2014年03月02日 09:24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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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深入推进界别协商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深入推进界别协商,不仅是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发展人民政协事业的现实需要,更是时代发展赋予我们的重大课题。深入推进界别协商,必须统筹兼顾,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制定界别协商工作规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现界别协商从党的文件规定到国家规章制度、从抽象概念到生动实践的转变,需要有一个整体的设计、全面的规划,需要大量复杂而具体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个规划应当立足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统筹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四种形式,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各级各地在推进界别协商活动的经验做法,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包括总体目标、路线图、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在内的界别协商总体规划。

  制定界别协商规划,首要的是在理论上搞清楚、弄明白,努力在提高科学性上下功夫。要从政协自身特点出发,注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与人大选举民主、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界别协商与其他3种形式的协商等的比较研究,从比较中突出其特色性和不可替代性;提高界别协商理论的科学性,要突出政协特色,对诸如“界别协商与扩大各界有序政治参与”、“推进界别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要集中力量进行攻关,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发展。

  制定界别协商规划,还要加大实践探索,切实在提高可行性上下功夫。各级政协组织应在既有规定和成熟理论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形成更多更好的便于推广应用、产生持久影响的方式方法。全国政协应进一步加强指导,积极鼓励各级各地结合各自实际,自主制定地方界别协商规划。

  第二,细化界别协商配套措施

  措施的强度决定工作的力度和取得成果的程度。把界别协商工作规划落到实处,推进界别协商民主,需要就界别协商的工作总基调、议题的确定、协商的方式、协商成果的运用等方面,研究制定一整套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关于工作的总基调,应坚持稳中求进,实行“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注重实效”的原则。关于议题的确定,应强化题目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注重把握“党政所需、群众所盼、界别所长”的交汇点,既可以请党委、政府和对口协商单位“点题”,也可以请界别委员“献题”,向界别群众“征题”。界别协商题目可出自某一领域但不限于某一领域,可以更宏观、综合一些。关于协商的方式,在充分运用好界别提案、界别社情民意、界别调研视察、界别大会发言等传统协商形式基础上,必须创设活动载体,拓展活动平台,改进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形式,为界别能协商、愿协商、常协商提供更多“可能”。比如,可探索建立界别座谈会机制,对界别活动成果继续论证、不断深化,避免界别活动流于形式;政协可组织召开界别谈心会,邀请党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倾听界别声音,汇聚界别智慧等。特别是应根据各界别组织化程度不同的特点,鼓励各界别在方式选择、时间安排等方面的自主性,允许各界别在具体协商形式上进行大胆创新,不断增强界别协商的灵活性。关于协商成果的运用,主要体现为界别民主影响公共决策的程度,而提高界别协商的实效性是重要前提。这一方面需要强化界别与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对口联系,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协组织切实做好充分沟通、跟踪落实的工作。

  第三,提升界别的组织化程度

  这是对界别协商主体的规定性。通过提升界别的组织化程度,达致界别身份认同度高、界别整体意识强、组织有力、协商有效的目的。而提升界别的组织化程度,归根结底,要从界别自身和外在影响两个方面加以改进。

  从界别自身看,应着力在优化界别构成上下功夫。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着眼于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研究并合理调整界别,实现界别的科学设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社会阶层的划分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界别的设置不应强求上下一致、全国一致,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阶层状况设置,做到因地制宜、灵活设置。特别是,应增强地方在界别设置的一定自主权,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设置具有地方特色、体现地方阶层结构的界别。要优化界别的内部结构,保证各阶层的适当平衡,有助于提升界别平等协商的水平,提高界别协商民主的协商实效性。

  从外在影响看,应重点强化政协组织的作为。提升界别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协组织责无旁贷,这既是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提升政协工作成效、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必然需要。建立界别活动组织。济南将市政协全部30个界别按政协全体会议讨论组划分为21个界别活动组,改变委员“单兵作战”的分散状态。注重以专委会为组织依托。确立各专委会和界别的对接联系制度,既为各界别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同时将委员参加界别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作为委员履职情况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加强界别协商制度建设

  正如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样,协商民主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界别协商的发展完善自然贯穿这一过程。这个过程始终与“理论创新、实践探索、加强规范”相伴而行,成熟的理论和成功的实践需要以规范的形式加以确认,而规范的形式将促使界别协商更经常、更有效,界别协商发挥的作用也将更稳定、效果也将更扎实。当前,推进界别协商制度化应该包括几个层次:一是要有顶层设计。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崭新内容,一方面需要地方基层政协的探索实践,但更需要有顶层设计,需要对界别协商与政治协商及其他民主协商方式的概念、内容、形式和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特别是应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意见或制度,尽快推动政协章程甚至是国家大法的修订完善工作,用以指导地方的实践活动。二是要有具体制度。各地党委和政协可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就界别协商的总体要求、组织领导、协商形式、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用制度的刚性来推进界别协商,实现协商从随机到常规、从政策性到制度性、从“可以协商”到“应当协商”的跨越。三是要有实施细则。根据界别协商具体制度,建立界别协商的实施细则,规范从议题提出到成果反馈的工作环节,强化协商的可操作性。四是要有协商计划。每年拟订协商计划,除突发事项临时动议外,应统筹安排年度界别协商工作,增加协商的有序性。

  (济南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课题组)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组织 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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