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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法律法规虽已不合时宜,有的甚至已被废除,但因为利益关系等因素,一些旧法仍在沿用,加上一些为了部门、地方或集团利益而出台的于法无据的红头文件泛滥,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能缺少完善的治国依据

——胡旭晟委员建议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

2014年03月12日 09:45 | 作者:高扬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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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本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理念,多次开展了全国性清理行动,清理过时或者不规范法律、法规、政府红头文件,高达几十万份。然而,由于受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等的驱使,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名目繁多的红头文件依旧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存在,它不仅可能造成多数人利益受损,更有可能对政府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如何真正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致公党湖南省委主委胡旭晟委员认为,核心是完善依法治国的依据,并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治理。

  必须强化规范性文件的治理

  胡旭晟说,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各种规范性文件,既包括立法性文件,也包括各机关、团体和组织制定的非立法性文件。严格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治理,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其中尤为重要的有三个。

  第一,要严格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程序。胡旭晟表示,因为在目前的实践中,导致行政乱作为、甚至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往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类“红头”文件,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要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将包括规章在内的政府各类规范性文件都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第二,要在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执政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化。胡旭晟说,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讲,所有治国理政的规范性文件都应该公开,以便于社会的了解、理解和遵守,也有利于消除外界对执政党的误解。比如纪委,这些年来通过自身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其工作的规范性已大大提高,但由于外界不知晓而依然有不少质疑和误解。

  第三,“要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既包括对立法是否真正具有效益的评估,也包括对其执行情况的评估,而且建议引入第三方专业团队参与评估。”胡旭晟说。

  探索政府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制度

  作为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胡旭晟除了法学教授身份外,更担任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对政府治理有较长时间的研究。

  如何建设法治政府,胡旭晟表示,一要突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二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全面规范政府行为;三是建立依法行政专项述职制度;四是明确价值目标,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

  胡旭晟说,鉴于政府常务会议是各级政府的主要决策形式,而且许多决策需要依靠政府合同来具体落实,因此,要建立与落实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纪要在正式签发之前由法制部门做法律上的把关,特别是政府合同(或框架性协议)在签署之前也须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

  “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较为零散,有必要将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内容进行整合和完善,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胡旭晟说,另外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及其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作依法行政专项述职的制度。

  另外,胡旭晟认为,建立法治政府,要从目标上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他认为,要从制度上和体制机制上科学界定和明确规范党、政合理分工;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治理关系。除了更加明确而科学地划分事、权、责之外,还要妥善处理好法制的统一性与地区差异的关系,既要防止各地搞地方保护,又要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地区不平衡,发挥好地方立法权的作用;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作用。包括要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宪和释法功能,以合理限制“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裁决法律冲突方面的程序法,以落实立法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制定统一的机构编制法。

  “国家治理体系需要靠各类、各级的机构及其人员来支撑,而各类、各级机构的设置、编制的核定应当有合理的标准和科学的程序,需要有国家的法律来加以规范。”胡旭晟最后说。

 

编辑:顾彩玉

关键词:文件 法治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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