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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明委员建议修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4年04月08日 10:02 | 作者:胡京春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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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胡京春)全国政协委员刘宗明指出,在国内建设工程市场快速发育的同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频发,而现行投标制度是关键原因之一。
  刘宗明认为,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存在着招标文件的编制不尽规范,借用资质或套用资质,串通投标,转包等问题,标底应予公开,而不应保密。
  刘宗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该规定下限,上限不封顶,保函数额大,则资信等级高,评标时应予加分。应设投标保函金额的下限,如因投标人技术失误或恶意投标造成流标,可罚没投标保证金,以提高标书质量和规范投标行为。要延长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应将《条例》中“公示期不少于3日”延长为至少7个工作日以上。《条例》应明确投标人投诉的具体责任部门,建议为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免因利益纠葛或规避管理责任等原因影响公正处理。同时建议在资格后审或标价符合时发现标书出现重大失误否决中标的,应予以扣罚部分投标保证金,以补偿招标人的损失。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投标 建议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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