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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协首次在立法前开展立法调研纪实

2014年04月10日 10:43 | 来源:四川省政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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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机制,发挥政协专家学者的优势。

  2013年,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社法委”)与省政府法制办就如何更好地开展立法协商进行研究和探讨。2014年初,省政府法制办将《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分送部分省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经研究讨论,确定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作为今年立法调研(协商)议题。

  3月26日至28日,四川省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分成两个调研组,赴成都、自贡、遂宁、内江四市就《规定》开展立法调研。这是省政协首次在政府立法前开展的协商实践。

  “自由”是把双刃剑

  据成都市环保部门反映,截止2012年,与环保有关的法律8部,行政法规10部,四川省地方性法规4部、部门规章7部,地方政府规章2部。因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执法人员裁量尺度把握不统一,就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同案不同罚不仅仅是成都市环保部门的现实困难,更是所有执法部门的通病。2012年8月,遂宁市率先在全省出台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遂宁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到2012年底,该市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7类行政执法权5000余项进行量化,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尺子”划上刻度。

  “细化规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自由裁量权。”省政协委员李正国认为,只有细化了才可能做到自由有度,裁量有据。

  但是也不是越细越好。西南民族大学教授邓建民提到,要留出空间供“弹性执法”,在执法时要考虑到地区差异及行业差异。

  其实“自由”是把双刃剑,发挥得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发挥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省政协委员谢佳佐谈到,在他自己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尽管执法结果是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但是执法人员往往会利用执法程序上的纰漏,因此要注重执法程序要合理合法。

  市场的问题交由市场处理,政府必须管的就必须要管好。省政协副主席赵振铣认为,在此次《规定》意见征求稿中,要着重突出程序上的规范性,加强顶层设计。由于行政执法涉及面太广,不可能逐一作规定,可以将具体执法下放到地方或者行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政府也就不需要为繁杂的执法规定所累。

  行政执法的“命脉”

  不可否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与权力寻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既然政府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自然就会有人要进行寻求这种干预和管制从而获取“租金”的活动。规范行政执法从纸上到实践,触动部门利益必然会遇到阻力。

  以非法运营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底罚多少?很大程度上与执法者的素质有关。不仅仅包括能做到不徇私舞弊,而且还包括执法水平以及执法态度。省政协委员朱赫在调研中了解到,即使不存在权力寻租,也可能因为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作祟,把执法对象的“讲理”当作“无理取闹”,从而作出过重或过轻的裁决。

  如何把握行政执法的“命脉”,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推动政府向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转变?调研组对《规定》意见征求稿中的监督执法部分提出建议。

  省政协委员侯水平认为,加强执法监督可以有效化解这个问题。尽管当前各部门都有着内部监督机制,但是由于不公开,所以就得不到公众的信服。实际上,当前执法失当确实存在难以追责的问题。因此,他建议可以引入群众监督、网络监督等公众乐于接受的方式。

  “交警在执法时可以配备执法记录仪,其他执法部门是否也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法?”省政协社法委主任黄启国建议,除少数涉密的内容可以保留外,其他执法结果都应尽量公开,而且,具体的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不能总是靠“集体协商”来躲避责罚,这样才能到起到倒逼作用。

  在这一轮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浪潮中,各级政府法制办被推向更重要的位置。省政协委员曾文忠认为,最根本的是要增强内生动力,不能全靠外部监督,因此要从评价、考核、处罚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执法 立法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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