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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护“三期”女职工

2014年04月16日 10:08 | 作者:徐 隽 郑会燕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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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近3年,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受侵害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其中大部分案件是由用人单位违法引起的。

  “生第一个孩子时,就和单位闹不愉快。现在放开‘单独二孩’,我符合条件,想再生一个,可又担心单位克扣工资或者把我调离现在的岗位,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几天,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的小张一直在为要不要生二胎犹豫。小张的老公是独生子,按照湖北省今年3月27日起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小张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正在找工作的小刘也有类似困惑。“过去,女生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之一就包括将来可能休‘产假’耽误工作,单位还得照发工资。现在放开‘单独二孩’了,女生面临的就业性别歧视会不会更加严峻?”

  针对此种担忧,结合当前常见的侵害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案例,笔者近期采访了相关法官和专家学者。

  以婚育情况造假为由辞退女工违法

  2013年2月,小杨入职某公司,可工作不到4个月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决定,理由是小杨在入职资料中隐瞒了个人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小杨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杨在入职资料中填写的婚育状况不属实,但其所应聘的工作岗位对其是否已婚已孕并没有具体要求,且婚育状况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时应当设置的条件。聘用过程中,应聘者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通常指的是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造假,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于私人事务,公司不能依据小杨没有如实填写婚育状况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杨的诉讼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可能被某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这在客观上导致某些女职工怀孕后不敢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往往采用‘隐孕’的方式消极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说,“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均系违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怀孕女职工完全可以大大方方享受孕期正当的劳动权益,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依法采取申请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为女工缴纳生育保险得不偿失

  小张是北京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总监,近日生育一子,却发现因为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她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也无法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当小张找到公司负责人询问时,得到的回复是:当时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已经离职了,小张的遭遇是因为那位员工的疏忽,和公司无关。小张一气之下,到法院状告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若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由于公司原本没有为小张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小张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生育保险的缴纳关系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基本权益,生育保险的缴纳保障了女职工在‘三期’的基本生活,有助于女职工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规定,不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女职工提起诉讼后胜诉率很高,用人单位将为女职女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等全额买单,这比前期应缴纳的保险金高得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说,“对于女职工而言,应当按照单位要求提供相应证件材料,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各项保险申报缴纳以及申请报销手续,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于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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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职工 生育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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