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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路径:国民内外联动

2014年05月09日 08:49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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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 常修泽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实践中,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如何使民营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和特许经营领域?从产权开放角度研究,就要对现有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形态的市场主体,作一全面审视,然后确定若干基点和发展路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062.38万户,实有资本总额101.2万亿元。其中,非企业形态为4534.53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4436.29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98.24万户),占75%;企业形态为1527.84万户,占25%。

  就企业形态的结构分析,在1527.84万户的企业中,大体分三类:企业数量最多的为私营企业1253.86万户,占82.1%;外商投资企业44.6万户,占2.9%;非私营也非外商投资的内资企业(大体为各类公有制企业和混合性企业)229.38万户,占15%。

  混合所有制,准确说是资本的融合。就独资企业资本而言,主要为三类: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民营独资企业———民营资本,外商独资企业———外商资本。另加上非企业形态的企业内部职工股本,共四种资本力量,即国、民、外、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选择,笔者主张国、民、外、内四线联动。

  第一条线,国有企业吸引民、外、内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深化国企产权改革

  当前,国有企业及其相关国有资本,是中国最重要的资本力量。经过35年改革,特别是90年代中后期的企业改革,目前,混合所有制有一定进展。基于以上分析,立足于现有国有企业,吸引民、外、内资本进入,与国有资本融合,建议采取下列六点方略:

  第一,瞄准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尚未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半壁江山”,吸引民、外、内资本进入,形成混合。

  第二,除少数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外,多数国有企业(包括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不宜采取“绝对控股”。如确实需要控股的,可以采用优势控股(51%以上),或有效控股(51%以下)方式。

  第三,对于大多数不需要国有资本控制而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参股的形式,即由民营资本控股。

  第四,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实行企业员工对国有企业持股。

  第五,针对国资委系统内的中央企业母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少的局面,确定中央企业母公司应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重点环节。

  第六,国资委所属系统之外,尚有大量国有资产,如铁路系统、金融系统、烟草系统、教育系统、文化产业系统等等,其隶属于国家有关部门。这些系统的国有企业(包括母公司)也应改造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二条线,立足于现有民营企业,让国、外、内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

  民营资本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崛起的一支资本力量。从实际情况看,这支队伍(包括大中小私营主)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这就意味着,民营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具有相当大的潜力。

  立足于现有民营企业,让国、外、内资本进入民营,笔者称之为“民有吸纳式”。在过去十几年的研究中,学术界多聚焦于将国有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而对民营独资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重视不够。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这当中自然包括发挥非公有经济的经济活力,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这里有新的追求。

  第三条线,立足于现有外资企业,让国、民、内资本与外商资本融合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资本(包括外国和港澳台资本)来大陆投资经营,已成气候。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截至2013年底,外商投资企业44.6万户,注册资本12.36万亿元。

  鉴于这些企业已经在中国大陆扎下“营盘”,对投资环境比较了解,随着其资本扩张的需要,相信会有一部分“捷足先登”,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民企发展,是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另一股力量。

  在这方面,应关注国际上从事跨国并购的外商资本力量。新世纪以来,这股力量发展势头十分强劲。近年来,随着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由传统的“新设投资”方式向“跨国并购”方式的转变,并购投资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但仍不理想。这就意味着,利用跨国并购方式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第四条线,立足于企业员工,实行员工持股

  企业员工参股是上世纪90年代末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在当时的企业改制中,不少企业曾实行员工持股式改革。但近十年来这一改革方式被淡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可以看成是对员工持股式改革予以正名。

  现在各类独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虽然各类企业员工拥有的私人财产数目不大,而且其私人财产也不可能全部用来参与企业资本混合,但由于人数众多,“聚沙成塔”,也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这对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更具有社会意义。

 

编辑:罗韦

关键词:资本 企业 混合 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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