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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4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 〔 2013 〕 49 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 2014年 6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 月27日
编辑:罗韦
关键词:股票 全国 国中 中小企业 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