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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权益要“缩水” 全国政协委员王兴东:导演成了“第一作者”?

2014年07月03日 09:35 | 作者: 韩亚栋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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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要“缩水”?编剧提三问

  在影视圈,《著作权法》一直被编剧们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可是现在,这道屏障的“安全系数”却让他们担心不已。昨天下午,上百名编剧齐聚中国现代文学馆,就上月刚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座谈。王兴东、汪海林、闫刚、余飞、宋方金等知名编剧做了主题发言,逐条对该稿提出疑问。

  剧本不是“文字作品”?

  仅从文字上看,此次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少让编剧们感到寒心。编剧余飞做了一项统计:在该稿中,“制片者”共提到6次,“表演者”共提到20次,可“编剧”和“剧本”都只提到1次。编剧闫刚则进行了一番对比: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涉及“表演者”的权利条款共有433个字,此次修改后却增加到了687个字,“为什么其他从业者的权益都在增加,编剧的权益却在缩减?这恐怕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吝啬!”

  更令编剧们不满的是,该稿首次明确了“文字作品”的范围,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都被列入其中,唯独编剧界多次提议加入的剧本被排斥在外。对此,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表示,《伯尔尼公约》及各国涉及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都将剧本列为保护对象,“我们要求将剧本明确列入‘文字作品’,影视剧本就其作用和价值,有理由光明正大挺身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领地。”

  编剧四权利被“取消”?

  《著作权法》此次修改历经数稿,在此前的第一版和第二版修改稿中曾明确写着:“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则条款因为增加了编剧们的权益,一度让他们很兴奋。然而,在此次送审的第三稿中,关于剧本许可权和支付报酬权的文字却不翼而飞。

  更令编剧们揪心的是,现行《著作权法》中列出的著作权人17项权利,还被整合成了13项,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4项权利不再单独列出,而是被并归到其他条款。

  以修改权为例,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表述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而修改后的新稿则将其归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编剧宋方金认为,现行法律的表述原本很严谨,修改剧本的剪刀捏在编剧自己手里,现在“授权”变为“允许”,就会给人可乘之机。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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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编剧 导演 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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