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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14年07月07日 10:26 | 作者:江帆 |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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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完善的退市制度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监管层要敢于“亮剑”,才能确保制度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能否在多种利益的博弈中保持定力和铁腕,将是批量退市制度启动后,监管层无法回避的重大考验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此轮改革的目标非常明确,即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司空见惯。比如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达到6%,其中约1/2为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其主动退市占近2/3。事实上,上市公司退市与否并非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其间也包含着企业是否适合市场交易的标准性要求。比如在美国,上市公司股东若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也必须退市。

  但在A股市场,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上市难,退市更难。重发行、轻退市一直是A股被诟病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有超过2500家的上市公司,但从资本市场成立至今,退市的上市公司只有78家,而且这些退市公司大多数是亏光烂透的企业。从这点可以看出,健全A股退市制度是一件困难重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列工程,需要监管者有大智慧和打硬仗的魄力。

  首先,制定完善的退市制度远远不够,还需要监管层动真格,出重拳。

  作为证券市场化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和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今天才开始的,早在1993年《公司法》就已确立。2005年《证券法》修改后,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到了证券交易所,并逐步形成了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体系。“十年磨一剑”,制定完善的退市制度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监管层要敢于“亮剑”,才能确保制度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毋庸讳言,上市公司退市的一大阻力来自地方政府。因为不少上市公司既是地方政府低成本、便利的融资渠道,又是地方政府的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此前就发生过某地一上市公司因财务做假面临重罚退市,但地方政府死保,并誓言通过重组将其“救活”,最终保留住了这家公司挂在交易所的牌子。不过在新一轮启动的《退市意见》中,监管层已明确表示,将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虽然言之凿凿,但能否在多种利益的博弈中保持定力和铁腕,将是批量退市制度启动后,监管层无法回避的重大考验。

  其次,提高A股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为当务之急,是退市制度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

  不争的事实是,不仅在A股市场,在其他投资市场上,大多数的投资者都有根深蒂固的“刚兑”观念,自担风险的意识相对薄弱。以A股来说,“刚兑”意识表现为投资者喜欢炒绩差股、炒垃圾股、炒重组的ST股;由于种种原因,很多ST股都会毫无悬念地通过重组而凤凰涅槃,股价一飞冲天。有政府托底,又无退市之虞,长期的无风险“赚钱效应”养成了A股投资者的“刚兑”习惯。如今即将进入动真格的批量退市时代,没有观念扭转,投资者将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改革的转变。而投资者情绪的波动,必然不利于市场稳定和退市制度的推进。因此,投资者风险教育应视为贯穿退市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最后,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乃是退市制度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必须看到,进一步改革完善退市制度将涉及现有的市场条件、社会环境配套等问题,包括市场自身发展阶段、市场化程度以及投资文化、地方维稳、司法保障等因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渐进性。在这个过程中,能否有效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退市改革能否成功的问题。

  此次《退市意见》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措施,更多停留在督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虽然《退市意见》也要求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或根据《证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公开承诺等协议约定,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但事实是,目前无论《证券法》还是相关上市规则,都没有关于对欺诈发行或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的公司退市后如何补偿投资者的具体规定,这显然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监管层对此不可不察。

 

 

编辑:罗韦

关键词:制度 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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