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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应以土地财产权变革为先导

2014年07月23日 09:14 | 作者:马俊驹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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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后的土地财产权制度是延缓农民身份转化的根本原因

  按传统土地价值理论,土地是自然产物,非劳动产品,不具备价值因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土地价值观念是分析和处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生产布局的思想基础。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价值观念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能够产生资本化的地租,地租用货币表现出来价格,土地有了价值就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中流转。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数量虽然不会改变,但土地使用的密度可以增加,一块土地有了多次体现价值的可能,在同样面积的土地上,能够产生出不同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通常哪里集中的人力、资源和资金越多,哪里的土地价格就越高。许多情况下,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与土地所处的位置远近以及城市经济活动程度直接相关联的。虽然土地的位置是固定的,但土地的价值可以通过货币资本的形式进行流转,土地有了很强的融资功能。

  所以,只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只要法律和管理体制能够尽快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就可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据2010年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内地总人口约13.4亿人,其中居住在城镇人口约6.7亿人,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约2.2亿人。这表明中国已有很大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化的轨道,他们的生活空间和主要的收入来源均在城市,传统的人地依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农民一旦转变为城市的劳动者,其社会身份、生产和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即发生改变,这一改变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在乡农民。农民这种身份转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事件,它的基本完成将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消失。

  农民身份的转化与土地财产权密切相关,尤其与土地流转制度的合理配置密不可分。改革开放后,我们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一大部分农民已转换到非农业生产上来,但由于严格的户籍、就业和土地流转等制度的限制,进城农民长时间不能取得市民身份,也不能享受到市民所享有的权利,他们是城市的建设者,却不是城市的真正成员,更不是城市的主人。

  农民身份转化的滞后已严重制约了中国现代化的进程。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民土地财产权制度特别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合理或缺陷,是进城农民始终不能彻底与土地脱钩、不能使农民尽快实现身份转化的根本原因。

  我们将土地作为一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以限制土地的合理流转为代价的,它的直接后果是在土地上束缚了农民的自由流动,这和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是相矛盾的。

  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应改变传统的土地价值观念,重新认识农民在身份转化中与土地的关联,加快建立全民性、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推动土地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促进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人员有条件地集中,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社会化。

  与此同时,农村土地财产权结构的变革将为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增添广阔空间和活力,为加快农村向城市变迁、农民向市民转化提供法律保障。农村土地财产权结构的变革须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开始,农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变革是推进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根本动力。

  (作者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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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 农民 城市化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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