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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专利许可费违背公平合理承诺

2014年07月31日 09:52 | 作者:王晓晔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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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防止权利人在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滥用其市场势力,特别是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标准化组织一般会在专利纳入标准之前,要求权利人承诺按照FRAND的条件将其必要专利许可给所有制造、使用或销售相关产品的人,即权利人必须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进行授权。

  ●考虑到产品的最终销售和生产商应当获得的经济利益,一个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一个产品的专利权人所收取的累计许可费率不应超过该产品销售价的10%,否则就是对生产商的巧取豪夺。

  ●在WCDMA产品上,高通一家收取国内终端厂商销售额的5%;在LTE产品上,收取销售额的4%。再加上其他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的收费,我国手机行业的生产企业多年来挣扎在盈亏线上。

  ●国家发改委目前调查中的高通公司案,将不仅对中国的市场竞争和中国的无线通信设备企业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全球的无线通信设备技术市场和全球的反垄断执法产生重大的影响。

  技术标准一般指企业为进行一定产品生产或者为进入市场而在涉及产品质量或者安全等方面必须达到的一定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是一种强制性的技术要求,因为当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实现了技术标准化的条件下,没有达到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就不可能进入市场,或者即便进入了市场也不可能销售出去。

  标准化为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有目共睹,例如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可以实现相互兼容。标准化也可给生产企业带来巨大的好处,例如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经济、降低价格、改善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标准化也有助于推动企业的创新活动,从而有助于市场竞争,例如同一标准下的产品可以更好地开展质量竞争、价格竞争、服务竞争等。

  然而,在另一方面,技术的标准化也可能会产生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即专利所有权人可能凭借其标准必要专利剥削交易对手,或者妨碍技术创新和新的市场进入。我国近年来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案件,例如国家发改委目前调查中的高通公司案。这些案件说明,反垄断法是遏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不应获得“劫持的价值”

  当一个专利技术被纳入了标准,由此便会产生相应的“锁定效应”,即与该专利相关的技术竞争在标准覆盖的范围被排除,相关产品的生产商须得使用被纳入标准的专利,这个专利由此也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EP)。如果标准得到了广泛实施,如成为一个行业的法定标准或者事实标准,纳入标准的必要专利就会在其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

  以IDC和高通公司在2G/3G/4G无线通信主流标准所持有的必要专利为例。由于这些标准涉及国际电信联盟(ITU)对国际频谱资源的统一分配,且需要各国政府的协调和批准,全球几乎所有的国家就都采用这些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纳入这些标准的SEP就当然占市场支配地位。正如欧盟委员会在其最近作出的关于三星公司案的决定中指出的,鉴于三星公司在其UMTS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就可以认定三星公司在其UMTS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占支配地位。

  为了防止权利人在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滥用其市场势力,特别是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标准化组织一般会在专利纳入标准之前,要求权利人承诺按照FRAND的条件将其必要专利许可给所有制造、使用或销售相关产品的人,即权利人必须得将其专利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进行授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不得无正当理由实施差别待遇,也不得无正当理由进行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FRAND的承诺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大大拓展其专利技术的市场,由此使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合理收益;另一方面,这个承诺也是对权利人的约束,即他们不得滥用其通过标准必要专利而获取的垄断势力。正如美国第七巡回法院的法官波斯纳指出的,“FRAND承诺的目的是将专利权人的许可费请求限制在专利本身所内涵的价值范围,这种内涵价值应当区别于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而产生的额外价值,即劫持了的价值。”

  实践中,如果权利人违背了他们向标准化组织所作的FRAND承诺,一般是拒绝许可、歧视性定价、不公平定价以及搭售等行为,这些都是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案例]深圳中院和高院在华为诉IDC公司一案的判决中指出,IDC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实施了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和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从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案例]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曾在2009年对美国高通公司作出罚款260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3亿元)的决定,主要理由是高通公司凭借其在CDMD手机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在韩国收取了不合理的技术许可费。

  据媒体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前调查的高通公司案主要是公司涉嫌在中国市场存在以下问题:(1)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2)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3)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4)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5)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6)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可;(7)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鉴于高通公司在全球无线通信设备技术市场的影响力,这个案件将不仅对中国的市场竞争和中国的无线通信设备企业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全球的无线通信设备技术市场和全球的反垄断执法产生重大的影响。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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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 标准 产品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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