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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协商民主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重要渠道作用

2014年09月23日 09:22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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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副主席、农工党中央常务副主席刘晓峰:

  推进协商民主发展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重要渠道作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会还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改革任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一是通过平等对话协商,使社会主体充分表达和了解各方的利益诉求,有助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推动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和交流,扩大并促进公共利益,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及各民主党派参政的合法性基础。

  二是通过群众参与和协商,可改善公共决策和监督,规范公共部门行为,保障政府尽职尽责,避免其“超位”、“缺位”,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是通过民主协商,鼓励公民自觉参与政治对话、民主选举、政策监督,能够有效地推动基层民主向纵深发展,有助于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民主向深度与广度发展。

  四是通过民主协商,可培养负责、妥协、合作的公民精神,防止情绪化诉求,避免极端化倾向,有助于塑造民主政治的心理和文化,营造宽容、理解、对话、倾听和理性的民主氛围,形成和谐社会的精神纽带,奠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总之,通过更加广泛深入地推进协商民主,将全面增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政府的民主科学决策能力、社会的自我调节能力以及公民的有序参与能力,扎实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是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首先,要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制度化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总体布局加以推进”的总要求,着力抓好制度建设。要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细化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程序,明确具体可行、相互衔接配套的操作规范。要健全提案、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等经常性工作制度,建立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绩效评估、督查落实等工作机制,努力形成科学管用的制度体系。

  其次,要规范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要从法律上保证这一系列制度、规范和程序,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协商内容方面,对哪些属于“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哪些属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重大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需进一步明晰,以减少歧义和分歧。协商程序方面,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重大决策、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人事安排和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要在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广泛的协商,协商后再决策。可以立法规定,对于法定协商内容没有安排协商的,不能进入决策程序。

  再次,要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要明确规定各种协商形式的适用条件、具体要求、限制条件及其具体操作办法。要积极探索创新协商形式,进一步完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协商格局。要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

  最后,要注重健全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完善政协委员联络制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这为政协委员更好地在政协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障。政协要健全委员联络制度,熟悉委员的专业特长,知人善用,发挥每个政协委员的长处以及政协委员的合力,特别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发挥协商民主的纽带作用,增加民主党派成员担任驻会副主任的人数,工作中的一些议题多征求民主党派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在协商民主方面作出贡献。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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