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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大会发言(摘登)

2014年10月30日 10:50 | 来源: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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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常委倪慧芳代表民盟中央的发言:

  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入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了系统部署,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目标和任务。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既要求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实体和程序的公正,还要求构建科学独立的司法体制、专业廉洁的司法队伍,权威公正的司法形象。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 崇尚法治、树立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经过30多年法制建设,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较为普遍。“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以及部分司法人员法律意识弱化、执法理念偏差动摇了群众对法治的敬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二、 维护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改革还不到位。现在,司法未能摆脱权力、利益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影响。司法系统人财物隶属地方的管理体制,致使有的案件处理失当。目前司法系统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已在试点,但由于配套措施和协同性不够,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三、 基层司法人员总体素质有待提高。在刑事案件处理中,有罪推定、选择性执法、办关系案和人情案等现象并不鲜见。此外,由于司法职业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基层司法人才流失严重,对司法机关正常运作以及司法公正、高效与权威产生严重影响。

  为此,建议如下:

一、 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奠定司法公正的思想基础。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积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妥善审理各类事关民生案件。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采取措施,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减轻群众的诉累。

二、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夯实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继续探索建立司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大对司法改革协同性的研究和推进,修改完善法检两院《组织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使之与法检两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措施配套,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司法权“去地方化”改革目标的实现。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按照司法程序公正原则,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的权责界限;加大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相互监督制约,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强化司法公正的人才基础。司法能力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在高素质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应进一步推进司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格规范司法官准入门槛,完善司法官选任条件和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官队伍。采取可行措施,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提供行之有效的职业保障。探索从法学教师、专家学者和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进一步扩大司法官来源渠道;探索延长优秀司法官退休年龄并逐步提高司法官职业待遇。

编辑:于玮琳

关键词: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发言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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