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策论 策论

政府债务监管应纳入法制轨道

2014年11月14日 15:17 | 作者:叶祝颐 |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分享到: 

  近日,一项由财政部开展的地方债课题研究报告建议,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产法》,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应承担的债务风险责任,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并规定债务重组及债务清偿程序,确定上级及中央政府在其中的责任。(11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在国外,地方政府破产并非新鲜事。比如,2011年,阿拉巴马州杰斐逊县县政府就曾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起因是该县背负债务达41亿美元。在英国、德国、日本也曾出现过地方政府破产的情况。但是,在中国谈到政府破产,还真是一个新词汇。地方政府破产了,政府的脸面放在哪里?政府机构如何运转?民生利益如何保障?地方政府破产或许会引发许多担忧。

  但是需要澄清的是,地方政府破产不意味着政府机构停止运转,而是对政府现存的资产进行清算,对政府债务进行清偿、重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其破产,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担债务风险,遵守欠债还钱的底线,挽回政府公信力,不再盲目举债,其积极意义不可小视。

  虽说有专家认为,我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政府债务是关系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变量,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借债只铺摊子不管还,过分依赖卖地还账,地方变相融资问题比较突出。出台《地方政府破产法》很有必要。只有从法律制度上对地方政府举债进行约束,有效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才能保持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避免政府借债不还,伤害政府公信力与民生利益。

  财政部报告根据国际债务余额占GDP比重均值,结合国家与地方实际,测算出我国2009-2015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合理规模分别为4.68万亿、5.99万亿、7.22万亿、7.95万亿、8.69万亿、9.51万亿、10.40万亿。但是来自审计署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6月,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经达到10.88万亿,明显超过了上述合理规模。

  尽管经过国务院批准,部分地方政府被允许自主发债,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只管借不管还,政府财力被严重透支,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债务率已高达150%以上,个别县市债务率已经超过400%。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不考虑利息因素,个别乡镇不吃不喝还债需要400年。如果没有中央的转移支付,有的地方政府恐怕早就破产了。

  在我看来,地方政府热衷举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前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提高,由于财政资金有限,客观上推动了政府的举债需求;二是一些干部为了快出政绩、多出政绩,不顾现实条件,大肆举债,大拆大建,甚至拆除新建小区、道路打造形象工程。

  有报道指出,在我国662个城市、两万多个建制镇中,约有五分之一的城镇建设存在诸如“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高尔夫球场”等政绩工程,“县改市”方兴未艾,各种开发区建设如火如荼,其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负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毁损绿地、良田建高尔夫球场的报道不断充斥着我们的眼球。在发展经济的招牌下,地方政府负债率过高,欠债不还,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为了还债,有的地方没有钱用于产业结构调整,没有钱改善民生,还在公共服务中偷工减料,甚至乱罚款、乱收费。

  面对地方债务风险扩大的现实,听取财政部长课题组的建议,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把地方政府融资举债纳入法制轨道,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很有必要。不过,允许地方政府破产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要防控政府政府债务风险,还要前移监管关口,给地方政府举债套上法律“紧箍咒”,对地方政府举债比例、数额进行科学界定,并提高法律制度执行力,治理地方过度负债,防止地方政府旧债未还又添新债。

编辑:曾珂

关键词:政府债务监管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