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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4年11月17日 16:1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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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伤维权:考验转型期政府的社会责任

——全国政协“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工人、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工作,近10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涵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200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列为各项社保的首位,特别要求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煤炭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社会保险法》,同年底国务院修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其中针对建筑业特点,专门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快速进展,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0380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7324万人,分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4.5倍和5.8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987万人,其中农民工638万人。

尽管取得了上述成效,但在建筑工人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建筑业农民工自身工伤维权能力弱以及因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劳动关系确认困难带来的工伤待遇落实难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孟学农:

在法律层面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

我介绍一下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调研的情况和三点体会:

一、 选题准,着眼于落实。去年12月9日,俞正声主席在人民政协报上《伤不起的农民工》一文上作出重要批示后,由卢展工副主席带队,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人社部、住建部、总工会、安监总局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是个重大民生问题,对此大家有统一认识,国务院几个部门也高度重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顺向而为,达到了调研预期目的。

二、 订目标,协同配合。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涉及6部法律,两个行政规章,以及17个规范性文件。有若干部法律、规章,还屡屡出现农民工“伤不起”的工伤,需要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解决好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适用、不管用、不好用的问题。调研组在调研过程中采取问题导向,让建筑工、受伤工人、安全员、监理、项目经理、承包人、劳务派遣公司、政府若干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在法治思维下,容易实现各部门、各领域协同配合,有效保障规则的统一性、明确性,更具有平等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目前,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即将出台,意见能够从工伤维权最关键的切入点入手,先解决救急、救命的问题,也解决一些部门之间不交圈、不兼容的问题,达到二次集成,在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更有可操作性。

三、 抓法治,力求规范。要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主要还是靠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益,通过法治手段规范行政权,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长治久安。一是解决公平待遇问题。二是建筑业发展的根本方向还是要大力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建筑工人向产业工人转变。三是建筑工人工伤维权,要明确责任。既要各环节各自切实负责,又要加强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社保及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沟通项目开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信息,建立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建筑工人参保信息互联互通。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世平:

齐心协力为广大建筑工人织好“安全网”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中,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过程中最突出、最强烈、最难破解的问题都有针对性举措,下一步如何将这些意见落到实处是关键。为此,建议:

一、 法律要系统完备,从源头上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从法律源头和制度层面下功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体现在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各个环节。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全民守法。

二、 制度要落地生根,加强部门协调形成执行合力。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相关部门还应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工伤案件快速调处审理机制,解决职工工伤维权“耗不起”的问题。

三、 主体责任要明确,督促建筑企业和用人单位落实好职工工伤权益。督促企业及时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建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应建立相对稳定的技术管理队伍,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程,将工伤问题纳入风险管理,做好事故防范和工伤预防。对企业制约和贯彻法律规定要体现刚性原则,确保规定依法实施。

四、 建好“职工之家”,使工会成为建筑工人依法维权的重要依靠。要依托用工企业和建设项目打造强有力的基层工会组织,住建、安监等部门可以把是否成立工会作为审核评比的重要参照事项,及时回应工会代表职工反映的愿望呼声。

五、 职工要提升素质,充分发挥建筑工人工伤维权主体作用。加强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和岗前培训。推动建筑行业依托企业和项目普遍建立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员队伍。此外,要通过宣传、培训和引导,切实增强建筑工人的依法维权意识,使他们掌握路径和方法,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有效维权。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工伤 农民 民工 保险 建筑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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