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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件中央文件中近六成被废止或宣布失效

2014年11月18日 09:05 | 作者:盛若蔚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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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第二阶段集中清理工作“杀青”,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过两年时间、两个阶段的接续“施工”,目前已完成全面“体检”,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那么,集中清理有何必要?第二阶段清理有哪些亮点?“体检”后如何防止“老毛病”反弹?今后党内法规工作的重心应放何处?近日,记者走访了中央办公厅法规局负责人及有关专家,逐一详解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那些事”。

  集中清理,可一揽子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的突出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由于缺乏清理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对出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过集中清理,造成党内法规制度十分庞杂,相当程度上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有的规定滞后于实践发展和形势任务需要;有的规定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有的规定相互之间交叉重复、冲突打架……

  “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损于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碍于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顺利推进。”中办法规局负责人表示,有必要开展一次集中清理,一揽子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胡建淼看来,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党内法规体系已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正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非常及时,很有必要。

  中央对这次集中清理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任务来部署。2012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2012年6月,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启动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

  这次清理的对象是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按照由近及远、先上位后下位的思路进行。据介绍,由近及远,是指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先上位后下位,是指先对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待清理结果出来后,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再开展审核、审批等工作。

  2013年7月29日,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一阶段清理任务顺利完成,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任务宣告完成。至此,本次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圆满结束。

  据悉,从部门和地方清理情况看,绝大多数中央部委和省区市党委均已顺利完成第一阶段清理任务,正在有序推进第二阶段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党委还普遍启动了对省区市党委工作部门、省以下各级地方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二阶段清理中,411件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被废止和宣布失效

  第二阶段清理采取了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3种处理方式:废止160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38.9%;宣布失效231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56.2%;继续有效20件,占总数的4.9%。

  综合两个阶段清理,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

  细心的人也许注意到,第二阶段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有20件,只占该时期清理文件总数的4.9%,数量很少。中办法规局负责人介绍,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二阶段清理的是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期间发布的文件,年代久远,是针对当时特定历史条件、特定调整事项作出的规定,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多数实践中已不再适用,或已被改革开放30多年来陆续出台的新文件涵盖、替代,“废止和宣布失效这些文件,不会出现制度空白,不会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产生不利影响。”

  与第一阶段清理相比,第二阶段清理具有三个明显特点:

  ——清理的对象更复杂。第二阶段清理涉及的是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央制定的文件,年代久远,背景复杂;文件内容庞杂,涉及国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不限于目前党内法规制度调整的范畴,政策变动也较频繁。

  ——清理的难度更大。由于当时文件归档制度尚不健全,文件格式和发布形式与现在不同,不同时期也不尽相同,且许多文件的起草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职能被划转,有的文件的起草机关无法查实,清理难度更大。

  ——清理的力度更大。第一阶段清理中,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有300件,占767件清理文件的39.1%;第二阶段清理中,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有391件,占411件清理文件的95.1%。

  “文革”期间的文件如何处理?据参加清理工作的同志介绍,对“文革”期间(1966年5月—1976年10月)发布的中央文件,中央有过专门处理办法,即在《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这些文件凡同新文件矛盾、抵触的,一律以新文件为准,相关规定自然失效,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不再一一宣布撤销。因此,这次清理未将“文革”期间的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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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规 清理党内文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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