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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施芝鸿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亮点

2014年12月09日 07:47 | 作者:施芝鸿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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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二:四中全会《决定》通篇贯穿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条思想红线

  四中全会《决定》开宗明义论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就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样的总目标的问题。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进一步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广阔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中共十八大以后,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前不久在同美国总统奥巴马的中南海瀛台会谈中说,我们已经找到一条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将沿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走下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总道路和一系列具体道路共同构成的道路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已先后概括提出了8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样就有了9条具体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的两次重要讲话中,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三个方面、基本内容是“五个坚持”。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五个坚持”的基本内容: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五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必须坚持”,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长期坚持的最基本的东西。

  四中全会《决定》还开宗明义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问题,并且把它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道,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际工作中必须把握的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更高、内涵更多、覆盖面更广也更重要的概念。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字之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其内涵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规范体系,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宪法法律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法治监督体系,是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构成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机制、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等。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规章制度体系。

  把这五大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特别是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发展、重大创新、重要贡献,也向全社会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依宪法法律治国、依党内法规治党的坚定决心。事实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表明,我国党内民主可以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也可以带动国家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

编辑:付鹏

关键词:全国政协社法委 施芝鸿 十八届四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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