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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施芝鸿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亮点

2014年12月09日 07:47 | 作者:施芝鸿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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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被总结概括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最本质的特征、最根本的保证这两句话,揭示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中最本质、最根本的东西。《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四中全会《决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提法,叫做: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对“党在法上”还是“党在法下”问题的科学回答。这就是说,党的领导既不是在法上,也不是在法下,而是党的领导就在法中。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法律上的领导地位,都是按照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在我国宪法中庄严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说到底就统一在宪法的这种明文规定中。这就是说,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党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形成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就是按宪法办事;反对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依法治国就是违宪。如同我们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决不能搞“去中国化”一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决不能搞“去中共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决不能搞“西方化”、“资本主义化”。

  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是在总结执政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探索前进的。这次四中全会《决定》用“三统一”、“四善于”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三统一”,就是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善于”,就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三统一”、“四善于”把中国共产党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具体路径,也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内容。这将是继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我们党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历史转折之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我们党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部工作、所有活动转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的又一次伟大历史转折。这个伟大转折包括“打造两个升级版”、“转好两种方式”: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要靠转变发展方式;打造中国法治建设升级版,要靠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可见,四中全会《决定》通篇既强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又以更大的力度、更多的举措强调了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这是实实在在的依宪治国。某些西方媒体硬要把这说成是“以党治国”,这只能表明,他们的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

  总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就是那经典的三句话: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将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在加强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依据党内法规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作出更系统更周密的制度安排。

  ■■■亮点四:四中全会《决定》通篇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的高度尊崇和确保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强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大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为了在全社会建立宪法信仰、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这两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性规定。同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对这些重大的制度性安排,同样是敏感的法学理论界意识到,这些制度性规定使全国人大在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方面有章可循,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将有望被真正激活。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已被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决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又指明了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将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把《决定》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

编辑:付鹏

关键词:全国政协社法委 施芝鸿 十八届四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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