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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施芝鸿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亮点

2014年12月09日 07:47 | 作者:施芝鸿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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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六:四中全会《决定》通篇体现了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如果说四中全会《决定》对公权力的使用侧重于通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来限权,那么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则扩大了全方位的维权。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四中全会《决定》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的法治理念。《决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方面,提出了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比如,《决定》在科学立法部分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这是积极回应人民呼声,从立法上体现了我们党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比如,《决定》在严格执法部分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这是从执法上体现了我们党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要把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这些重大举措,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机关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四个决不允许”结合起来,在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新成效。

  ■■■亮点七:四中全会《决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影响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当年在领导“法治浙江”建设时也说过:“不要忽视一个微小的案件,一个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触一个案件、进一次法院,但会影响一个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认识,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这就是说,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失去公信力,社会公正原则就会受到普遍质疑。这次全会《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作出更深入、更具体的部署,共推出了4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主要分为4个大类,即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各项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各项机制,等等。在这些改革举措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四项重大改革: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四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都将产生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编辑:付鹏

关键词:全国政协社法委 施芝鸿 十八届四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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