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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今:失地农民不能失去保障

2014年12月10日 17:43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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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在我国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大量增加,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将会对社会和谐及安全稳定构成威胁。

 

  失地农民在土地流转或被征用时,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补偿金。但由于失地农民受到教育程度、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能力的制约,补偿金在投资失败后,无法最终满足养老需要。

 

  在农村调研时发现,有些失地或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一次性拿到补偿款或租金,过不了多久,就赌博输光。走在农村,看着失地农民眼下的生活变好了,盖了新房、买了汽车、还能在开发区或者出去打打工,手里的现钱多了,生活大有改善。然而,这种“好”却总让人心里不踏实。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永庆村一些村民,由于项目建设征地成为失地农民。到该村调研时,了解到有农民“一夜暴富”后,坐吃山空;一些农民总是忧心忡忡,“手头上是有了钱,可日后养老能抗花么?”直到今年经过多方努力,这些农民有了社保,他们的心里明显有底了。

 

  我多次调研的体会是,农民心里“没底”,农村就不安稳。有些地方不主动考虑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直到农民为养老保险问题多次上访后,才召开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现场会,为农民办理投保手续。

 

  今后,更多的农村人口要往市民转变。为了更多农民更顺利地转变成市民,建议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让农民有一份基本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经过两年多的调研,我们建议,可以尝试设立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渠道可以从土地流转和征用费中划拨提留。基金的使用可以按照这样的方案: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一次性交纳5年养老保险,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对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的失地农民,为其一次性交纳15年养老保险,当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前每月发给生活补助,同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本着多缴多得的原则,对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的失地农民,也可以一次性交纳15年养老保险费后,每年缴纳一定数额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养老金,同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对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人员,则提供自谋职业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自主择业这两种方式供选择。

 

  另外,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应该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相当,在失地农民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换过程中,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失地农民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保障,还需要政府多渠道促进失地农民技能培训与就业,鼓励自谋职业及创业,在税收、市场管理、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体系中,减轻进城失地农民住房压力。

 

  (作者系吉林省政协委员 关今)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失地农民 保障 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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