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12届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三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三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全国政协“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4年12月15日 15:5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保护传统村落 留住文明记忆
——全国政协“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农耕社会,在传统村落中保存了大量的古民居、寺庙祠堂等各类文物建筑,这些文物建筑体现了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也是村落文化的精华所在。据初步统计,全国现存的200多万个村落中,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超过20万处,占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26%。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万余处。安徽西递宏村、福建土楼、广东开平碉楼等村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从历史文化角度,传统村落是我国历史文化的鲜活载体,维系着中华民族最为浓郁的“乡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可以为我国城镇化发展保留可资借鉴的历史文化脉络,使城市建筑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从改善民生角度看,传统村落很多分布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村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十分迫切。在严格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完善这些传统村落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是推进城镇化的应有之义。

但目前,我国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尤其是文化精神和内涵的保护传承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重申报轻保护、重建设轻遗产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区在传统村落保护与改造中,“空心化”现象比较严重。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
建立严格和科学的传统村落保护体系

当前,传统村落问题是全社会关切的焦点之一。传统村落保护涉及部门多学科多,它自身又因民族的多样和地域的多元而千差万别,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庞大而艰巨。必须从实际出发,抓住问题关键,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行之有效的科学的保护体系。

现在提几个建议,供思考:

一、 首先是传统村落的科学认定。认定前先制定标准,认定标准要与保护标准和监督标准统一。但对传统村落的认定不能只凭标准、条文和地方申报的资料,关键是评定专家必须到现场做全面详尽科学考察;各学科评定专家都应齐备;评定程序必须严谨规范。

二、 传统村落要有责任保护人。村落的管理权属于当地政府,政府在申报列入国家名录时必须书面承诺保护,获准后要签署《保护承诺书》。他们对传统村落保护负有主要责任,保护不力就要受到问责。

三、 监督是科学保护的重要保证。日常的监督工作主要在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传统村落都应有监督机制,设主管人和监督员,监督情况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对监督结果应进行年度审评。

四、 传统村落保护必须有法可依。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文物法》,国家非遗保护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样,传统村落的保护要有法律保障。《村落法》应抓紧制定,并使监督与执法紧密结合起来。

五、 传统村落一俟确定,首要工作是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规划包括保护与发展两大内容。传统村落一边要传承好中华民族根性的历史文明,包括物质遗产与活态精神性的人文传统;一边要把现代科技引入村落生产与生活,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

六、 村落最终应由谁来保护?应是老百姓(特别是原住民)保护。所以,启迪老百姓的文化自觉才是最关键的。首要工作是对传统村落相关政府领导进行培训,启发文化自觉,确定正确观念;继而对各村落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科学标准,树立文化责任;再就是对村落原住民的文化自觉的启蒙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仇保兴:
将传统村落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主要导向

总体上,这几年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展比较顺利。首先,动员比较广泛。其次,工作比较主动。再次,财政部给予了大力支持。但传统村落保护仍是新事物,不少地方尚未列入议事日程,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 农村建设中的错误做法毁坏了传统村落。不少基层的干部群众盲目追求城乡同一化,大规模拆旧建新,造成大量破坏。我们不能把传统村落改造成城市社区,相反应该将传统村落保护作为今后新农村建设主要导向。

二、 盲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破坏传统村落。现在不少地方搞增减挂钩走了样,成片拆除合并自然村落,盲目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社区,使传统村落遭到毁灭性破坏。为此,增减挂钩要严格控制,也有必要重新审视。

三、 移民搬迁也造成了对传统村落的破坏。当前,不少地方不切实际地寄希望于通过整体搬迁使传统村落的居民快速脱贫。这些做法脱离实际、一厢情愿,不仅对传统村落造成破坏,也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

四、 保护资金缺口还比较大。目前,中央财政整合了5个专项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覆盖村庄基础设施、环境整治、文物和非遗的保护,但文物方面只支持省级以上文保单位,非遗方面只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但目前三批中国传统村落中,还有2.5万余处历史建筑、20多万处各类传统民居没有列入支持范围。

五、 村民和社会参与程度还比较低。已列入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多数地处偏远贫困地区,老百姓普遍认为拆了新建省事、便宜,所以造成不少破坏事件。此外,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虽然是一条好路子,但目前各地传统民居租赁、产权置换等政策还在摸索之中,缺乏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文联主席、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潘鲁生:
保护传统村落就是保护农村的文化生态

一、 探讨传统村落保护的问题,“城镇化”是重要背景。一是全面客观看待城镇化建设与传统村落保护的关系,保护与建设是对矛盾,又是发展机遇。二是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是一个文化战略问题,应守住农村的文化底线。三是对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提升到“文化生态保护”的高度来认识。

二、 保护传统村落,就是保护农村的文化生态,对空壳空巢的村落进行内容补济,发掘盘活农村文化资源,发展手工艺生产,改善村民生活,提高传统村落的再生能力。一是传统村落保护要有生活内容,要有传承人。二是发展乡村旅游要有文化保护意识。三是可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手工艺产业”,成立农村手工艺合作社。

三、 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要建立“文化扶贫”机制;建议成立“国家扶贫公平贸易机构”;让村民自愿保护好他们的家园,靠传统手艺致富。一是实施文化扶贫项目。二是为手艺人建立公平贸易渠道。三是鼓励公益机构办学助教,培养农村传统技艺人才。

四、 本着政府主导、专家参与、村民受益的原则,修复传统村落的文化生态,留住村民,留住手艺,避免空心化。一是以人为核心,从保护村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谈保护,谈建设,列入民生工程。二是实现“一地一规划”、“一村一方案”,吸收专家意见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三是建议政府依法出台我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条例。

总之,政府、专家、村民要明确各自角色与立场,从城镇化建设发展全局来衡量,站在农村土地改革、农村文化建设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的宏观角度来思考,并制定科学、实际、符合村民意愿的政策与措施,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文化战略意义上,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把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落到实处。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村落 传统 保护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