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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简政放权 激发市场活力

2014年12月25日 16:56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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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黄建初:

  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

  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公信力的提高。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有助于全面准确的反映多元利益的现实,保护各方面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集中民智,推进立法科学化;同时还是一种生动有效的民主法治教育形式。

  为稳步推进民主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开立法程序:

一、 明确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程序和方式,通过具体制度安排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通过立法规定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形式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法,使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 进一步公开立法信息,提高公众对立法的知情度。公开立法信息的方式要多样化,可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公开立法信息的内容要全面,不仅公开法律草案,还应尽可能地公开草案的说明、草案的主要问题以及各方面对争议问题的不同意见等。

三、 建立公众意见的反馈制度。对于通过各种方式征求来的公众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分门别类整理加工,根据公众参与方式的不同,将对这些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给予适当回复。在参与活动结束后,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对各种意见的采纳与不予采纳的情况及其理由,向社会公布。

四、 总结地方人大在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的新作法、新经验。在经验成熟时及时将有效的制度创新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五、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推进民主立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在开展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应当及时将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的制度创新,通过必要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加以推动与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李晓东: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实现执法过程中的实质正义

  提高政府公信力,必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质正义,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一、 当前行政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还很突出:一是执法主体中使用聘用人员问题。执法队伍大量聘用人员素质和资质达不到要求人员。二是执法所得与行政执法挂钩问题。有执法部门把执法处罚当做行政经费不足的补充手段和机关福利创收的手段。三是行政执法裁量随意作出,标准不一,存在着显失公正和过罚不当问题。四是知法违法和腐败问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谋私利问题大量存在。

二、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建议:一是规范执法队伍。行政执法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务员担任,同时应对执法机关配足编制。二是行政执法所得与行政执法脱钩。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规定所有行政执法预算外所得全部上缴。坚决取消地方政府直接使用和行政执法按比例分成挂钩的潜规则。三是公开裁量标准和执法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事前事后均应向社会公开。四是细化裁量权,建立科学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细化多种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具体条件和判断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五是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要有可操作性,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使责任与个人的考核挂钩。六是加大法院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依据《行政诉讼法》,法院要加大力度审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发挥法院司法监督功能,确保自由裁量权在法定规范内运行。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铁路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胡亚东:

  转变政府职能 要坚持法治力戒人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次机构改革都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在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当中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应在这次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改革中坚持法治、力戒人治,为此建议:

一、 改革要立法先行,要通过立法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据统计,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已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松绑”,是政府主导的一次自我改革。下一步要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必须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的立法和监督,通过立法、修法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改革。

二、 改革最终要对政府权力形成约束。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各级人大对政府权力清单要从权限、程序上法定化,政府权力清单的制定要由人大进行审议,权力清单的变动要由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对权力清单的履职履责人大要进行监督。对政府组成部门的机构设立应进一步加大各级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各级人大要审议监督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从而形成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机制。

三、 要进一步发挥政治协商的作用,对政府权力形成监督。要发挥政协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对各级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顶层设计进行充分论证,建言献策。特别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当前改革成效以及下一步改革的深化进行充分论证,避免一些只注重简政放权数量上的成绩,而忽视改革质量的问题。同时,各级政协也要对这一轮政府职能转变后,权力下放的实际、行政效率的提高、市场活力的释放等成效进行评估,形成监督。

  联原副主席褚平:

  加强商会组织建设 让“内行管内行”

  行业商(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与企业间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参与社会管理,一是有利于政府改进对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二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内行管内行”,显现对企业更具体、更细致、更有针对性的管理。三是有利于提高行业组织发展水平。

  结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要求和行业商(协)会组织建设的现状,建议:

一、 加快商会立法步伐。建议加快制定出台《商会法》,明确行业商(协)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权利义务、行业规范、监督管理等,规范行业商(协)会运作。

二、 适度引进竞争机制。积极推进“一业多会”,保证各类社会组织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防止社会组织垄断运作、违规运作,使企业增加新的社会性负担。

三、 完善配套政策体系。一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二是建立参政议政机制。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各级政府简政放权中必须坚持“放管结合”。政府职能要“转得出”,社会组织要“接得住”,政府还要“管得好”。要建立行业商(协)会等的评估制度。用政府监管和市场法则的“两只手”,提升行业商(协)会组织公信力。

四、 加强商(协)会组织建设。登记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商(协)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工作,健全制度和以章程为核心的,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行会长(理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制度;加强对商(协)会秘书长业务培训,推行秘书长持证上岗制度;培育职业化的行业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提高行业商(协)会的组织建设水平和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保证政府职能转移的有效承接。

编辑:杨雅婷

关键词:政府 行政 审批 执法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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