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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巡回法庭:

新时代人民司法的创举

2015年01月15日 09:49 | 作者:汤维建 | 来源: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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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任命了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和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以及若干副庭长,这标志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中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改革项目开始落地,揭开了我国最高司法机构设立固定的巡回法庭进行巡回审判的序幕。

 

  巡回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审判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审判和出具法律文书。巡回法庭有两种:一是固定的巡回法庭,一是临时的巡回法庭,其目的都是为了实行巡回审判,便民参加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行政诉讼法》也适用相同的规定。据此规定,我国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四级法院均应视需要实行巡回审理制度。但设立固定的派出法庭进行巡回审判,仅仅只有基层法院才有规定。最高法院按照《决定》要求设立固定的巡回法庭,标志着我国巡回审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巡回法庭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1)审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2)审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3)审理对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做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4)审理双方当事人对管辖争议较大的、且双方当事人不属于同一省级区划的案件;(5)审理下级法院移送国家巡回法庭管辖的案件;(6)监督辖区各级法院的审判。

 

  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改革牵涉面较广,机构设置、编制调配、人员配置、财力支持等都需要统筹考虑。最高法院将来根据需要还可以增设巡回法庭,比如按照东北区、西北区、华北区等地域范围设立相应的巡回法庭,使巡回法庭分布于全国各地。此外,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也需要逐渐设立巡回法庭,从而最终形成四级法院的巡回法庭系统。广泛地进行巡回审判,应当成为我国新时代人民司法的一个特征。最高法院应当适时总结经验,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规范巡回法庭的审判活动。巡回法庭的人员也需要不断循环,防止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官“被地方化”,出现新的地方保护主义。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司法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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