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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2015年01月19日 07:38 | 作者:施芝鸿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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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同志提出一个问题: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这是完全必要的,但人民的这种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是什么关系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责任主体、推进主体,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我们国家的主人,当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在我国“八二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中,国家机构这一章都是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之前的。在“八二宪法”修改起草中,有人主张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感到难以决断,专门向邓小平同志作了请示汇报。邓小平同志经过深入思考后明确表示:在宪法文本中,应当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摆到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前面。邓小平同志对这个问题考虑得是很深的:在国家宪法的篇章结构上,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再规定国家机构,不但表明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是根据人民的授权建立的;而且也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保障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但同修改起草“八二宪法”时的法治理念一以贯之,而且在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方面,提出了比“八二宪法”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人心普遍安定,社会才能稳定。我们必须把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举措,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机关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四个决不允许”结合起来,在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新成效。

  (作者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治委员会副主任)

 

编辑:付鹏

关键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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