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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司法黄牛”还司法蓝天

2015年01月29日 09:33 | 作者:汤维建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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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治“司法掮客”需要多措并举,形成制度化、长效化的高压态势,使司法领域中出现的痼疾顽症得到根本消除,从而净化司法环境,还司法以蓝天白云,使司法源源不断地输送出公平正义的产品。

  1月,浙江省高院联合浙江省司法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以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加大对重复鉴定的审查力度,促进司法鉴定质效的提高,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尝试。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提出“司法掮客”这个概念,并表示要加以“坚决惩治”,这还是首次。这一方面表明“司法掮客”现象愈演愈烈,已到了非惩治不可的地步,另一方面也说明惩治司法掮客需要多措并举,形成制度化、长效化的高压态势,使司法领域中出现的痼疾顽症得到根本消除,从而净化司法环境,还司法以蓝天白云,使司法源源不断地输送出公平正义的产品。

  “司法掮客”也称“法律掮客”、“诉讼掮客”等,他们本身并非当事人,而是与政法机关有密切联系、能够为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疏通关系,打通关节,使法官难以秉公办案,导致诉讼产生偏颇性结果,从中捞取钱财或其他利益的人。“司法掮客”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目前尚在位或已退下来的官员,二是部分律师,三是在司法机关有亲朋好友关系的人。他们在获知纠纷线索后,千方百计找到纠纷当事人,承诺可以“搞定”案件,把事情“摆平”,事成后从中分成获利。他们有可能直接充当公民代理人,也有可能与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利益勾兑。但最终,“司法掮客”都必然同掌握审判权或能够影响审判权行使的法官或法院领导打交道,当事人的利益就通过他们这座“桥梁”输送到法官或法院领导那里,司法腐败的整个过程由此完成。试想,司法水源若此,司法公正的水流怎能不被污染?

  在司法鉴定中,“司法掮客”也时常露出身影,他们也被称为“司法黄牛”。比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马上就有人找到受害人,答应帮受害人打官司、搞鉴定,甚至出钱垫资“买断官司”,最终胜诉后从中分成,通常占胜诉额的一半左右。这些人揽上业务后,一方面“搞定”鉴定人,使鉴定人做出偏离事实真相的不公正鉴定,导致了“谁出钱就帮谁说话”的现象;另一方面“搞定”法官,使法官“糊涂官判糊涂案”,最终使司法与公平正义渐行渐远,因此造成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偏低、司法权威不高等等。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和机制长期以来存在问题,迄今尚未彻底解决。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改变了司法鉴定“九龙治水”的分散格局,实行了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但目前实践表明,司法鉴定体系出现了新的漏洞,这就是市场机制作用下的社会鉴定机构的趋利性与司法鉴定的公益性和中立性之间产生了严重冲突。“鉴定黄牛”正是钻了这个冲突的空子,出了“用钱买鉴定”的一招。这一招扭曲了司法的原貌,使司法沦变为金钱、技术和良知的“角力场”。

  “司法掮客”必须加以根治,否则司法腐败难绝,司法公正难望。浙江省2015年1月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就力图在根治作为“司法掮客”之一的“鉴定黄牛”上出实招,规定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规范诉前鉴定工作,将司法鉴定逐渐引入诉讼领域,由法院控制司法鉴定的全过程,遏制“鉴定黄牛”涉足。应该说,这一尝试是必要的。但要真正消除“司法掮客”,切断司法领域不正当的利益诉讼链条,除司法人员练好内功外,尚需在以下方面着力改革与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加强对“司法掮客”的惩治力度。全国范围内应当来一场检举揭发“司法掮客”运动,国家组成专门的调查组,约谈“司法掮客”,查证属实者,应严惩不贷,形成“司法掮客”不敢为的高压态势和机制。情节严重者,应当绳之以法,处以刑事责任。

  二是强化监管体系,形成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管上的互动机制。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要严格审查判断,而不是简单采纳,司法审判不能演变为“鉴定审判”,对于不采纳的鉴定意见,应当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供司法行政机关评价考核时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评估状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时参考。

  三是推动“司法鉴定法”的制定。司法鉴定对司法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立法理应对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准入机制、鉴定人的职业伦理规范、鉴定程序以及鉴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加以系统规定,目前这一立法空白亟须填补。(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编辑:水灵

关键词:司法黄牛 司法腐败 司法掮客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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