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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

全国政协社法委:完善司法责任制 防范冤假错案

确立承审法官的裁判主体地位,还裁判权于主审法官和合议庭

2015年01月30日 14:19 | 作者:汪俞佳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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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把“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全国政协社法委“完善司法责任制”座谈会小记

  1月29日中午12点,全国政协机关第九会议室,一场由全国政协社法委主办的“完善司法责任制”座谈会还没有结束。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正结合自身经历阐述观点,与会人员仔细聆听,并不时记录。这场座谈会已整整持续了3个小时。

  “今天既然开了这个座谈会,就是希望大家畅所欲言,把问题说全、讲透,午饭只能延后了。”主持座谈会的全国政协常委、社法委副主任陈冀平深知这场会议的重要性———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而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既是热点,也是难点,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

  记者注意到,本次座谈会不仅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政协机关各局室部分负责同志也主动参加,整个会议室挤得满满当当。

  防范冤假错案最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如何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成为与会者共同的思考。

  “现在提得最多的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如何理解?我认为首先要把前者的问题处理好,后者的问题自然就好办了,要担责,首先要有权。”黄尔梅委员的观点得到与会人员的广泛认同。

  无论是从外部去地方化还是内部去行政化,此次司法改革的核心在于还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认为,首先要确立承审法官的裁判主体地位,还裁判权于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第二是排除法院内外的各种干扰干涉,保证承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最后才是承审法官对自己作出的裁判负责。“最怕的是没有裁判权力还要担责,换谁也不愿意啊。”卞建林的话引起现场一阵会意的笑声。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从古至今,我国都是一个人情社会,很多时候老百姓的观念中情大于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的发言引发了大家的思考。陈卫东说,着眼于我国司法传统之国情,且对我国当前法官总体素质的忧虑,在还权于法官后,社会各界普遍担心司法滥权甚或司法腐败,健全监督机制也就势在必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也持相同观点。“赋予法官权力,同样要增加对其责任和监督,应该将每个合议庭成员的个人意见公开化,审委会成员的意见也应公开,写进判决书。”

  “究竟什么情况下追责?追究什么责任?怎么追究?”座谈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叶赞平连续发问。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接过话茬,他认为,司法有其特殊性,一定要用法律思维和方式来建立司法责任制度,遵循司法规律,准确界定司法错案的标准和条件。

  “司法守护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司法人员的权益也需要保障。”“改革一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司法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个小时过去了,与会者的发言热情丝毫不减。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社法委 完善司法责任制 防范冤假错案 审理者 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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