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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

2015年01月30日 15:19 | 作者:陈菲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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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 指导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陈菲)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决定将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主要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的主要“权限”具体包括七项职能。

  一是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的指导;二是负责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以及超期羁押监督、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三是负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的指导;四是负责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的刑事执行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的指导;五是负责对刑事执行中发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指导;六是承办下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七是研究制定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

  “如果再沿用‘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一是不能准确反映我们这个部门的工作性质。二是也不能涵盖部门的职责范围,显然不够科学。而‘刑事执行检察’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更好地体现部门名称、职责的一致性和法定性。”这名负责人指出,更名将有利于最高检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深入开展。

  据了解,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最高检将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方式作出适当调整,在继续坚持和加强派出派驻检察的同时,改进和完善同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回检察、上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视检察等。(完)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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