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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观赏性法律”需提高立法质量

2015年02月12日 10:48 | 作者:施芝鸿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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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地方调研时,一些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涉及管理类的立法偏多,涉及公共服务和民生领域的立法偏少;约束老百姓的法律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较少;有些法律由于不适用、不管用、不好用,被群众称为“观赏性法律”。解决这些问题,亟待按照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良法、行善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重要的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利民为本理念,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推动立法精细化,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必须尽快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转变为五位一体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从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的立法观,转变为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观;从只管法律制定不顾法律实施的立法观,转变为兼顾立法与法律实施并以法律实施为导向的立法观;还要从避重就轻、拣易怕难的立法观,转变为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攻坚克难的立法观。

  (作者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编辑:曾珂

关键词:观赏性法律 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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