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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给予民营书业合法出版资格

2015年02月28日 16:37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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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进中央:给予民营书业合法出版资格 明确入行门槛

  【摘要】民营书业已成为一支没有合法身份,但可与国有出版社相提并论,在抢占出版资源、市场份额上具有明显竞争力的新生出版力量。由此产生了如出租书号、收取管理费等很多问题,建议给予民营书业开展出版业务的合法资格。

  关于给予民营书业合法出版资格的提案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民营书业包括“文化工作室”、“文化公司”和“民营书店”等多种民营实体,业已成为一支没有合法身份,但可与国有出版社相提并论,在抢占出版资源、市场份额上具有明显竞争力的新生出版力量,其每年的“出书”品种、销售码洋、所获利润已远远超过经营一般的国有出版社。据2010年的官方统计,在35.7万家新闻出版单位当中,包括个体经营户在内的非公有经济单位超过32.4万家,占单位总数的90.8%,在出版物发行企业当中,非公有企业资产总额占69%,增加值占76.2%,营业收入占到69.3%,利润总额占80.5%;在350个民营书业重量级人物中,营业额超过10亿元的就有若干个。磨铁、汉唐阳光、柯艾、读书人、红旗、华章、湛庐、蓝狮子、共和联动、新经典、新经典等民营出版公司,推动了市面上80%以上畅销书的出版,如《中间地带的革命》、《中国可以说不》、《中国不高兴》、《黑镜头》、《小团圆》、《1Q84》、《杜拉拉升职记》、《窗边的小豆豆》、《富爸爸 穷爸爸》、《执行》、《影响力》、《激荡三十年》、《求医不如求己》、《诛仙》、《爵迹》等等,更有许多经典书目获得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及优秀畅销书奖等奖项,如《命运》、《提问2012》、《量子物理史话》等。

  对民营书业的“出版”能力,无论是官方态度还是业内共识,都认可。多年以来,业内也有人呼吁给民营书业开展出版活动以合法身份。但因多种原因,民营书业始终未能如愿。因为体制问题,国有出版社可以通过出租书号、收取管理费等,寄生在民营出版社身上。阻碍中国出版业态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让民营书业的发展不堪重负;因为身份的不合法,民营书业只能与出版社人员合伙与出版管理部门周旋,在博弈过程中,一些民营书业者利令智昏,铤而走险,在“合作出书”中违规犯法,个别出版社的员工或领导也被拉下水,放弃了“国家出版权力受托人”的职责而任其胡来。为此建议:

一、 允许民营书业实体经申报审批后开展出版活动。可考虑先在北京地区或选择一两个文化发达、出版资源集中的中心城市试行,试行一两年后再向全国推广。经申报审批开展出版业务的民营书业实体,其名称可沿用其原名称(如XX书店、XX工作室、XX公司等),也可改名为“XX出版社”。

二、 设立针对民营书业出版活动的政府管理机构。在国家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总局内设立“民营书业管理司”,制定出民营书业申请开展出版业务的申报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并根据民营书业的特殊性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规章,从政府管理层面加强对民营书业实体开展出版业务的指导与监管。也可考虑由全国的一级国有出版社(或优秀出版社)代管经申报审批后方可开展出版业务民营书业实。(此类“代管”责任是有限的,应只限于工作程序方面的事务。)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前者不得涉足更不得干预后者的具体选题策划内容及其经营方法。

三、 明确入行门槛。对民营书业实体申请开展出版业务的,要对其人员的学历、知识、职称、品行(是否有不良记录)、人员结构(是否有胜任审编校印发各类业务的专业人员及比例,是否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考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不符合条件者不准入行;要求具备满足开展出版业务所需的处所(包括房产、面积、工作设备、储运场地等);要求具有开展出版业务所必须的周转资金。凡不符合条件者不准入行。

四、 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兼并重组。在出版业内努力创造一个相同所有制出版单位之间、不同所有制出版单位之间、民营书业出版实体之间,包括选题、发行、服务各业务环节在内的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条件成熟时允许并鼓励兼并、重组,形成集团,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以逐渐消除目前业内存在的种种不正常的出版现象。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民进 民营 书业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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