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协·协商>建议 建议

黄建初委员建议预算法配套应该加快

2015年03月07日 09:05 | 作者:杨朝英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原标题:黄建初委员:预算法配套应该加快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7日讯(记者 杨朝英)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黄建初在接受本网记者专访时表示,修改后的预算法已经开始实施,建议要抓紧制订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利于预算法发挥最大的作用。有些单行法的立法工作,也要抓紧启动。

  他谈的第一点是预算范围。

  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全口径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近两年才正式向人大报告的预算,目前数额虽然不是最大,但它可能会引起外界关注,因为中国已经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它与我们的养老质量相关联。

  “现有存量是多少,从一般公共预算中能划出来多少给社保基金,这都是关注重点。”

  黄建初委员说,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今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颁布,为编制滚动预算打下了基础。传统财政理论和实践比较偏重于年度、短期项目安排,但现在的社会发展越来越复杂,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国家财政必须对中长期发展有所考虑,比如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

  黄建初委员谈到第二点,是预算法加强了监督机制,力度前所未有。

  “对预算公开原则的强调,是这次预算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学家经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黄建初委员说,新预算法第一条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在此基础上,今后年度财政资金的结转、结余和使用监督,都会有更明确的规范,以解决目前预算不够精细、约束力不强的弊病。

  对于监督机制,预算法第九章专门讲监督,第十章专门讲法律责任。对此,黄建初委员提出,透明、参与本身就是最好的事前监督。因此,要注重从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四个角度,落实对预算法实施的监督。

  黄建初委员补充道,人大一方面要加强在人事任免、质询方面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也要严格依法对预算编制的监督。现在全国人大加强了对预算的初审,他建议力度进一步加大,既要注重邀请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预算审议工作,也要注重发挥人大内部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其在专业上的优势。

  “政府的责任问题,是如何真正落实预算法的规定,特别是要严格依法追究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政协而言,界别特色突出,智慧密集,是其优势。预算编制工作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是另一条有效的途径。”黄建初委员说,社会专家智库的作用同样要重视起来。

  黄建初委员谈的第三点是加快立法。

  1982年,黄建初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分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直从事经济立法工作,见证、参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黄建初委员说,目前,我国财税法的立法工作还存在短板,比如从立法层级上来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暂行条例过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层面的法律较少,现在的法律只有预算法,18个税种中只有所得税法、车船税法是法律层级,此外还有一个税收征管法,其余大部分属于行政法规甚至层级更低。

  这与税收法定原则不相适应。已经有学者提出来,税收法属中央专属立法,是涉及公民个人财产调整的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上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财税法,这有其历史原因,成绩巨大。因为我国正处于改革之中,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太快,各方面情况变化太大,国务院层次的立法有利于根据社会变化及时做出规范和调整。

  不过,黄建初委员说,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纲领的提出,这种情况要逐步改变。在财税法中,现有的预算法主要属于程序法,其中有些实体内容,比如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债、财政转移支付、社保基金管理等,虽然在预算法中都有强调,但其内容实际非常复杂,将来都要考虑单独立法。税种的设计上,比如环境税、房地产税等,也要考虑单独立法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预算 算法 黄建初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