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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文字实录)

2015年03月10日 17:44 | 来源: 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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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厚铧]:现在请傅惠民委员发言,吴江委员准备。

  [民革中央副主席 傅惠民]:我的发言题目是《大力推进志愿服务事业 不断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傅惠民]:志愿服务是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有效形式,是集聚和放大社会正能量的重要平台,是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它将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

  [傅惠民]:我国志愿服务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特别是在大型赛事、应急救援、扶贫帮困、社区服务等领域,处处可见志愿者的身影。但是通过调研我们也了解到,当前志愿服务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程度不高,我国只有不到10%的人口注册参与志愿服务,与发达国家50%左右的人口注册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已注册的志愿者经常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比例也不高。二是全国性立法缺失,虽然部分省市制定出台了指导志愿服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持续多年“难产”。三是管理体制不顺,对政府的角色和定位缺乏规范,有关主体的职责关系不够明晰。四是财政资金和社会捐助支持志愿服务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五是对志愿者的激励机制也亟待完善。为此,我们建议:

  [傅惠民]:一是尽快制定志愿服务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志愿服务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我国也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方式,确立志愿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整合社会力量,提高志愿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通过志愿服务立法,还可以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广大青少年中更好地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形成志愿服务光荣的社会环境。

  [傅惠民]:二是加大志愿服务经费保障。志愿者提供服务是无偿或低偿的,但志愿服务工作本身却需要足够的经费支持。目前资金不足是制约志愿服务的主要问题。要多管齐下,构建财政经费、捐赠资金共同组成的经费保障体系,明确将志愿服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在制定《慈善事业法》和修订相关税法时,完善对志愿服务捐助资金的鼓励措施,形成财政资金为主、企业与个人捐赠资金为辅的支持网络,促进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

  [傅惠民]:三是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公民道德自我教育中的作用。公民参与志愿服务,在为社会、为他人做出奉献的同时,也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升华的过程。特别是通过鼓励青少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增进他们对国情民生的了解,激发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和认同感,并在服务社会中体会到人生的价值,从小培养无私奉献和助人为乐的优秀品德,牢固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核心价值观。

  [傅惠民]:四是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志愿服务离不开志愿者的热情参与,而要激发志愿者的热情,就必须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要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国家诚信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健全注册登记和项目管理网络,完善志愿服务的时间记录和证明制度。并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在升学、就业、晋升、贷款等方面,将个人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加大对志愿者的正向激励,形成鼓励志愿服务的良好环境。

  [傅惠民]:五是建立志愿服务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三方的利益,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别让他们“流汗又流泪”。积极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志愿服务保险制度,为志愿者提供基本保费,使公共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得到全覆盖,为志愿服务工作开展和志愿者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障。

编辑:曾珂

关键词: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 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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