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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2015年03月12日 23:48 | 作者:李玉光 | 来源: 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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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已近20年时间,与该法实施初期相比,我国科技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经济体制等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日趋完善,通过多年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都达到很高的水平,知识产权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已密不可分。然而,原有的法律有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代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新环境、新形势。因此,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要求,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应及时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正案。在《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正案中,笔者认为有如下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关注并在修正案中得以体现。

  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这样,从立项开始就瞄准了科技项目的转化前景,以市场转化为目标引导科技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这顺应了世界科技创新的大潮流,也是对我国科技评价体制做出了重要的改革,使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能够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财政资金支持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通常具有较强的社会外溢性,这些成果运用越广泛,社会收益越大。《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应把提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作为财政资助科技项目承担者的法律义务,以有利于我国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的统一管理和运用转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类型都由专门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并发布相关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权属、法律状态等信息。因此,我国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发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信息应当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知识产权信息保持一致。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题的重要途径。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为了降低风险,现实中金融机构授予单项知识产权的质押金额并不高。二是对贷款对象仍然存在门槛较高的问题,处于起步期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多数被排除在外。

  《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应以法律的形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方面进行创新,鼓励这些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顺应我国创新能力加速发展的时代特点。但是鉴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实践中的困难,在立法完成之后,还应当认真研究总结当前我国各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方式,逐渐形成行业规范。

  自《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以来,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方式。除了自行实施、对外转让科技成果之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许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用作成立公司的出资方式等转化方式得到越来越多单位的认可,并逐渐显示出其更大的收益能力和更强的灵活性。这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原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和政策中尚未能得到充分地体现。

  《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在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的同时,还应授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进行奖励并给予报酬。此外,有一定创新高度的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通常需要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市场转化人员的通力配合,才能很好地实现。但是,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转化人员通常具有不一样的知识结构,他们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也是不一样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应承认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两种不同类型的工作人员,而且应进一步对他们获取报酬的方式和标准进行区分。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

编辑:付鹏

关键词:政协 两会 委员 科技成果转化 法治环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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