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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建中:中国互联网金融何去何从

2015年03月13日 13:58 | 来源: 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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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组合,其在组合信用关系的效率和社会化程度方面具有传统金融无可比拟的优势,顺应了互联网时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代表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我们必须敏锐地洞察世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坚定不移地全力快速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是决定其兴衰成败的顶层设计,而对其起决定性作用的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规律,将使中国拥有构建国际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战略主动。

  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以下规律特征:

  1、 互联网金融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究竟有何积极作用是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实体经济是互联网金融的根本,用数字化方式集聚社会资本之目的是为了创新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新模式,增加其财富创造驱动力,而绝不是为金融投机搭建新平台。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准确定位将会使其快速成为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获得生机勃发的无限发展空间。

  2、 明确互联网金融责任主体是实现其直接融资功能的前提。资金所有者作为债权人,实体经济作为债务人,独立第三方公正评级作为媒介,是运用互联网公开直接融资的主体架构。

  3、 互联网金融必须遵循借贷关系的基本规则。互联网金融是实现社会化信用关系组合的高级形态,是数字化金融的发展形态,它并没有改变金融借贷关系的本质,因此,对借贷关系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规则,如债务人的正当盈利及偿债能力,依然是发展互联网金融所必须遵循的。

  4、 债权人应该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高度公共化的融资平台,债权人作为资本的供给方,理应拥有互联网金融的主导权,但互联网金融作为非契约式的公共资金交易行为很难形成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刚性环境条件,一旦信用关系形成,债权人就成为弱势群体,针对这一特性,赋予互联网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监督权利,作为保护其利益的手段,是防止债务人主导互联网金融,导致互联网信用关系颠覆性破坏的创新举措。

  5、 公开性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融资需求的公开表达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债务人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真实性、专业性、规范性、及时性是其信用承诺和偿债意愿的表达,是一种信用契约,构建保障债务人信息公开的制度环境是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第一需要。

  6、 效率性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价值所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互联网构建信用关系就是为了便捷,效率是构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环境要素。

  7、 安全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之本。由公开性和效率性所决定,影响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因素有其特殊性,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更为脆弱,其创新安全机制的要求更高。

  8、 公正信用评级是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内在需求。互联网债务人公开表达是吸引债权人投资的唯一依据,债务人出于自身利益,不会自觉公开其真实信息,这必然加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成为威胁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根源,确立专事于揭示债务人信用风险的独立第三方公正评级在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地位,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内在需要。

  9、 债务人信用记录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治理机制。全程公开债务人翔实信用记录,将其履约记录昭告于天下,形成约束债务人违约行为的公共环境,是互联网金融公开性的逻辑选择。

  10、 建立互联网债务人黑名单管理机制是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最大震慑。债务人是以公开信用承诺通过互联网向债权人借款的,黑名单是其违背信用承诺必然受到的惩戒。不仅应禁止违约者终身从事金融活动,而且要让其所有的经济社会活动时时处处受限,才能使债务人不想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

编辑:罗韦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评级 信用 债务人 关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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