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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的轨道上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15年03月19日 08:53 | 作者:胡存智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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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些地区已经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设置了统一登记窗口,启动了统一登记工作,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实实在在落地,象征着我国物权法治建设走过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关键节点,意味着中国公民的不动产财产权进入了更全面、更权威、更庄严保护的重要时期。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是简单的职责和机构整合,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首先,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的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为全面、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

  其次,不动产交易安全将会进一步得到保障。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避免“信息孤岛”,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

  第三,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更加便民利民。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通过整合登记职能,减少办证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等措施,节省登记费用,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全面落实《条例》,关键就是要实现“四统一”。一是统一登记机构。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就没有实施主体,无从开展。当前,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取得重大进展。国家层面的机构和职责整合全面完成,26个省市区完成省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市、县两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全面铺开。但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两级完成整合的较少,十分紧迫。二是统一登记簿册和证书。目前,统一的簿证已经启用,重点是要加强对地方使用统一簿证的监督指导。三是统一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行政行为,统一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不仅是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提高质量,增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客观需求,而且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等技术规程规范等相关配套规章政策正在按程序加快推进。四是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的信息平台是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登记效率,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之间依法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的重要保障,是提供便捷的不动产查询服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今年将重点推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平台研发,力争尽快上线运行。

  不动产统一登记社会关注度高,要正本清源,把握好其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核心目的和功能。

  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在分散登记模式下,同样可以开展征收房地产税的改革。是否征收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如何征收,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税收法律去规定。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成并全面运行后,能够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能够更加有效支撑房地产税收改革工作。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不是为了降房价和财产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各类社会经济活动都具有正面和良性的影响。从长远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有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而财产公开制度以及反腐败等工作要由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去推动,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优先解决的问题。

  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启动新的证书,不会要求当事人强制换证,不会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更不会影响已经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利。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只有在转让等发生变化并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而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编辑:水灵

关键词:法治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财产 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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