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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3月25日 15:0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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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加速器分会副主任高杰:

对链条中各方利益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我国前三十多年“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改革理念很好地解决了“体力输出”的问题,目前我们需要的是像小岗村那样旨在“让一部分科技人员先富起来”的理念,进行“智力输出”体制改革,以解决长期存在的“智力输出”效率和水平低下的问题。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在总则部分应加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根本原则,即“充分尊重和调动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过程中主体的积极性”。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和新增内容方面,牢牢抓住和解决制约科技成果大量产生和有效转化的关键因素和主要矛盾。通过法律的修改和配套改革,使真正成功促进科技成功转化、推动经济发展的那一部分科技工作者先富起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首先要注重科技成果的产生,注重科技成果产生的主体——科技工作者的根本利益诉求,做到在市场经济中,将科技成果与创新主体的利益挂钩,提高科技成果产生主体的工资水平,做到“智力输出”的按劳分配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以前,对科技人员的权益重视不够,是科技成果转化不力的原因之一,现在,修订案草案强调了科技人员的权益,但是,在强调科技人员的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科研机构、企业的利益,要对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各方的利益公平进行合理分配。通过改革,使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与科技成果的创造人员一同获益,并形成获益并再投入的良性正反馈机制。使国家、机构、部门和个人的作用、贡献、责任和利益在经济上得到合理分配,并突出个人在创新成果利益分配上的重要地位。鼓励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积极参与到科技成果产生的过程中,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应对鼓励企业走入科研院所合作研究有明确表述,以便使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

全国政协常委、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原政治委员徐一天:

创新体制机制 加速国防关键技术攻关

当前我国国防科技在许多方面遇到瓶颈问题。在关键技术攻关方面,蕴藏于军工系统之外的潜力很大。许多军工系统正在攻关的技术,一些高校、民口企业、科研单位已取得突破。但由于种种体制性障碍,把许多宝贵的技术成果挡在圈外。要使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在国防建设领域形成合力,必须解决好四个方面问题:

一、 打通行业壁垒,规范军工领域的市场准入。改革保密资质、质量管理等认证制度,优化许可程序,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为民口企业创造平等机会。改革评审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使优质成果顺畅转化。改革招投标制度,给中小高新企业更多参与权。改革技术标准制度,完善顶层设计,扩大通用标准覆盖面,提升军、民用技术成果双向渗透、双向转移水平。

二、 拓宽应用推广渠道,为优质成果产业化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应用和研制脱节,是一些科技成果难以大规模推广的主要障碍。以核心芯片为例,目前国内自主研发的与国外先进产品虽有一定差距,但在绝大多数领域已基本具备适用条件。建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攸关国家安全命脉的核心基础设施首先采用国产芯片,逐步做到所有政府采购设备完全使用“中国芯”。同时要积极扶持下游产品和配套软件研发,助推国产芯片不断升级。

三、 培育形式多样的协同转化基地,鼓励不同体制技术力量参与应用性开发。成果转化是一个再研发再创造的过程。很多国防急需的科技成果滞留在实验室成为“沉睡专利”,一个重要原因是后续面向应用的开发投入不够。为此必须围绕国防重大需求综合施策,搭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平台、产业转化园地,吸纳不同体制不同功能的单位优势互补合力攻关,形成研发、中试、应用的完整产业链。

四、 强化政府统筹协调,优化成果转化配套服务。健全军、地联动的协调机制,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做大做强科技中介,高效聚集成果转化的各类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适应各类体制特点的激励机制,使《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制度红利在成果转化各个环节真正落实到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纳米光电子研究室研究员种明:

建立对科技成果成熟度的科学评价标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落实了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中获得应得利益的法律保障,这是一种进步。谈五点看法:

一、 配合本法的实施,尽快建立对科技成果成熟度的科学评价标准。国家鼓励民间资本接手科技成果转化,符合各方利益和社会需求。我国的科技成果(主要指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大多是具有一定先进指标的样品。既不是产品,更不是商品。如民间资本过早介入,往往会使充满幻想的投资血本无归或骑虎难下,挫伤民间资本积极性,一些科技人员被说成骗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科技成果成熟度评价标准(成果分级制)可以规避双方风险。

二、 在成果转化没有完全商品化阶段,政府应建立应急救助和停止机制。当国内科技成果转化到有一定批量的产品时,相对应的国外商品会大幅降价。一般企业很难度过这个阶段。还有一种情况,转化过程远比估计的复杂,时间长、投入大。资方失去耐心,半途而废。政府应该有一套严格、科学、完备的救助、退出(原投资)、接收(新投资)体系及转化停止机制,助力成果走向市场或停止已过时的成果转化。

三、 对科技成果持有者和投资方要有相应法律约束。要防止科研人员因某种原因不能或不积极履行转化义务;要防止投资方以不赚钱为借口或掌握技术后甩掉原科研团队。

四、 建议尝试以产业研究院为平台,建立集产品培育和人才培养为一体的整建制成果转化模式。即:一个政府搭建的产业研究实体平台、一个有明确成熟度的转化成果、一个技术持有团队、一个由多个入资企业组成的资金池、一个知识产权团队、一个有科学培训计划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有机结合。

五、 严格控制科技成果的非法产业化。如“瘦肉精”原本也是一个科研成果,在中国非法和无控制的成果转化所形成的脱离监管的产业链,造成了社会信任危机和对国民健康的潜在威胁。目前国内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有很多与技术转化和使用的不当有关。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转化 科技成果 企业 成果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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