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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不让成果变“陈果”

 ——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3月25日 09:26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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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志雄:修订应明确相关法律原则概念和规范

 

  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意见建议如下: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一是明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意义。建议把提高经济效益改为“提高经济质量”。二是法律原则上体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三是降低民营和中小企业准入门槛。四是鼓励将国际科技成果向国内转化应用。五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军、民融合,包括军技民用和军品民供。六是完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估定价机制。

 

  法律规范方面。一是修改、完善适用对象和法律关系。修订稿适用条件随着社会多元化、市场化应该更加广泛,需重视研发人员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对象;法律的主体与主体之间、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应该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更加明晰和对应;违法裁处的规定则根据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相应的完善。

 

  二是增强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的法律约束。从实践需求和与国际相关法规比较,修订稿的授权性规范偏多、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偏少;确定性规范偏少、委托性规范不足。建议补充、完善。

 

  三是及时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建议及时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以补未尽之意,也便于相关委托性规范的陆续配套制定。

 

  其他规定方面。一是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金融服务创新。建议对科技投资成果转化的银行杠杆加大;科技投资产生的有些失败项目,政府要有补偿机制;畅通科技融资渠道。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研发者个人的分配机制。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机制应予重视和完善,建议提高目前偏低的法定标准,完善保障分配制度等。

 

  三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化体系与机制。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社会化服务借助信息化的发展已成体系,并逐渐形成机制,亟须给予鼓励、引导和认可。

 

 

  全国政协常委、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原政治委员徐一天:创新体制机制 加速国防关键技术攻关

 

  当前我国国防科技在许多方面遇到瓶颈问题。在关键技术攻关方面,蕴藏于军工系统之外的潜力很大。许多军工系统正在攻关的技术,一些高校、民口企业、科研单位已取得突破。但由于种种体制性障碍,把许多宝贵的技术成果挡在圈外。要使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在国防建设领域形成合力,必须解决好四个方面问题:

 

一、 打通行业壁垒,规范军工领域的市场准入。改革保密资质、质量管理等认证制度,优化许可程序,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为民口企业创造平等机会。改革评审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使优质成果顺畅转化。改革招投标制度,给中小高新企业更多参与权。改革技术标准制度,完善顶层设计,扩大通用标准覆盖面,提升军、民用技术成果双向渗透、双向转移水平。

 

二、 拓宽应用推广渠道,为优质成果产业化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应用和研制脱节,是一些科技成果难以大规模推广的主要障碍。以核心芯片为例,目前国内自主研发的与国外先进产品虽有一定差距,但在绝大多数领域已基本具备适用条件。建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攸关国家安全命脉的核心基础设施首先采用国产芯片,逐步做到所有政府采购设备完全使用“中国芯”。同时要积极扶持下游产品和配套软件研发,助推国产芯片不断升级。

 

三、 培育形式多样的协同转化基地,鼓励不同体制技术力量参与应用性开发。成果转化是一个再研发再创造的过程。很多国防急需的科技成果滞留在实验室成为“沉睡专利”,一个重要原因是后续面向应用的开发投入不够。为此必须围绕国防重大需求综合施策,搭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平台、产业转化园地,吸纳不同体制不同功能的单位优势互补合力攻关,形成研发、中试、应用的完整产业链。

 

四、 强化政府统筹协调,优化成果转化配套服务。健全军、地联动的协调机制,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做大做强科技中介,高效聚集成果转化的各类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适应各类体制特点的激励机制,使《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制度红利在成果转化各个环节真正落实到位。

 

 

编辑:薛鑫

关键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 全国政协 政协委员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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