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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不让成果变“陈果”

 ——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3月25日 09:26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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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化工大学能源工程中心主任刘振宇: 全面提高企业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三方主体: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大学或研究所)、成果应用单位(企业)。做好成果转化需要三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内容主要考虑了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的权益,从企业角度考虑得较少。虽然增加了各级政府投入的条款,以减少企业风险,但这些新增条款大都属于追认性质,因其已在过去30年实际执行(如863计划、支撑项目、科技园区、孵化器等),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主要表现在重视短期,忽视长远,投入、产出比不高。不可否认,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投入强度会促进企业更加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但其作用可能不是根本性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追认过去的做法,延续过去的模式,作用可能不大。

 

  应该看到,提高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的权益、加强信息流通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都很重要,但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环节是企业。除了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外,还应有助于改变企业的运行理念(或管理模式),促进企业提高成果转化意识、成果评价能力、成果补充研发能力。重点支持企业负责进行“中间性研发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是高风险活动,失败几率高很正常。除了要宽容失败外,对于财政资金支持的未成功成果转化项目,建议考虑“要求负责方提交技术问题分析报告”,明确瓶颈问题的解决程度及遗留难点,以促进技术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科学院院长李健:破除思想制度障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我国科技投入总量是世界级的,但是很少有世界级成果。投入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换来的研发成果,如果不能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推动作用,就是一种浪费。为此,建议:

 

一、 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管理体制与机制。应充分认识到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和时效性,如果不能及时转化,也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不能用管理固定资产的思维和方法来管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应该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特别是收入分配改革制度。

 

二、 完善科技项目立项和成果评价的机制。目前,我国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没有做出明确要求,政府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价也没有把技术转移作为考核内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热衷于承担自然科学基金等纵向课题,对科研项目的主要评价指标是以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为主。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后,研究的兴趣在于完成政府委托的项目任务,重论文轻转化,往往在科研项目取得相应成果(论文、专利、样机等)或参加评奖之后,束之高阁。为促进成果转化,应当加强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考核;对科研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成果验收,都将成果转化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应专门设立一类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提供支持。

 

三、 建立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的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采取适当形式专职创新创业,需要时又可以回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同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优秀科技人员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目前国内高校科研人员往企业流动这个渠道是畅通的。国外高校中,从企业实践部门聘请人员到高校做老师这一点是非常畅通的。

 

 

 

编辑:薛鑫

关键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 全国政协 政协委员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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