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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不让成果变“陈果”

 ——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3月25日 09:26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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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副院长王海波:用好智力资源 推动科技力量合理布局

 

  分析导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原因,以下三点较为突出:一是评价导向上的舍本逐末,影响了可转化成果的孕育与产生,使科技成果在创新的源头就形成了难转化的病根。二是高、低、贵、贱的社会观念与重名、重官、轻商的思想,影响了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发展与应用。三是政府的着力点和发力方式不当,导致了问题的复杂化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 放弃事与愿违的“重点论”,让科研人员不再疲于无谓的竞争、安下心来搞有用的研究与创新。目前,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土壤还很薄。政府需扭转惯性思维,围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面向广大科技工作者实施广覆盖的基本科研保障机制,用好巨大的智力资源,推动全国科技力量的合理布局与配合。

 

二、 营造创业伟大、创业光荣的社会氛围,强化进步文化的宣传和弘扬。完善支持科技创业的政策体系,激励依靠科技进步创业的创业者和发展企业的企业家;增加企业界人士对科研立项、科研产出评价的参与度,推动科技创新接受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的引导,使科技创新主要围绕产业发展、企业效益提升和国家竞争力增强开展。

 

三、 下决心扭转不良评价导向,还科技论文和奖励以本来面目。下大决心办好中文学刊,鼓励国内重要科技成果发表在中文刊物上。调整科技奖励的价值标准,加大关于社会经济意义的比重;改革由少数人说了算的评选方式,加大科技奖励的社会公认性;扩展科技奖励评审监督的时空范围,加大企业和产业界意见的权重;把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批准变成社会广泛参与的学风监督和科学普及过程,推动国家的科技奖实至名归和科技创新活动的理性回归。

 

  全国政协委员、海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尹卓:科技成果转化应由企业完成市场化过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市场化过程,应该在修订案中突出这个思想。市场化过程里,企业就应该成为主体,而不是科研单位,更不是政府。建议如下:

 

一、 第一章总则第1条“推动……社会发展”修改为:推动经济发展模式由规模扩张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

 

二、 第一章总则第3条“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修改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方法与措施。

 

三、 第一章总则第4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多元化发展”修改为: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不能依赖公共财政科技支出完成。应由企业为主完成市场化过程,有关行政部门应给予税收减免和抵扣。

 

四、 第一章总则第8条“国务院…,地方各级…”,在职能中应加入服务,并添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和责任单位是企业。

 

五、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10条“国家建立、完善……提供方便”,由第10条改为第11条,第10条内容添加为:国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主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所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包括: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并在建成后向社会开放;各类中试机构;各类中介评估评审机构;各类知识产权、专利交易平台;各类法律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启动资金提供财政担保等。

 

六、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17条“可以自主决定转让、……确定价格”修改为:应直接向企业推介或通过各级政府建设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企业推介,在企业市场化后,根据合同从所获得的国家税收减免、抵扣额度中及利润中分得应得收益。

 

七、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33条“科技成功转化财政经费……用途”修改为:国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企业科技成果市场化查验程序、标准及税收减免、抵扣办法、额度;由国家与地方相关部门委托相应第三方机构承担查验、评审和审计等工作。

 

 

编辑:薛鑫

关键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 全国政协 政协委员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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