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聚合专题聚合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不让成果变“陈果”

 ——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3月25日 09:37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纳米光电子研究室研究员种明:建立对科技成果成熟度的科学评价标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落实了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中获得应得利益的法律保障,这是一种进步。谈五点看法:

 

一、 配合本法的实施,尽快建立对科技成果成熟度的科学评价标准。国家鼓励民间资本接手科技成果转化,符合各方利益和社会需求。我国的科技成果(主要指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大多是具有一定先进指标的样品。既不是产品,更不是商品。如民间资本过早介入,往往会使充满幻想的投资血本无归或骑虎难下,挫伤民间资本积极性,一些科技人员被说成骗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科技成果成熟度评价标准(成果分级制)可以规避双方风险。

 

二、 在成果转化没有完全商品化阶段,政府应建立应急救助和停止机制。当国内科技成果转化到有一定批量的产品时,相对应的国外商品会大幅降价。一般企业很难度过这个阶段。还有一种情况,转化过程远比估计的复杂,时间长、投入大。资方失去耐心,半途而废。政府应该有一套严格、科学、完备的救助、退出(原投资)、接收(新投资)体系及转化停止机制,助力成果走向市场或停止已过时的成果转化。

 

三、 对科技成果持有者和投资方要有相应法律约束。要防止科研人员因某种原因不能或不积极履行转化义务;要防止投资方以不赚钱为借口或掌握技术后甩掉原科研团队。

 

四、 建议尝试以产业研究院为平台,建立集产品培育和人才培养为一体的整建制成果转化模式。即:一个政府搭建的产业研究实体平台、一个有明确成熟度的转化成果、一个技术持有团队、一个由多个入资企业组成的资金池、一个知识产权团队、一个有科学培训计划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有机结合。

 

五、 严格控制科技成果的非法产业化。如“瘦肉精”原本也是一个科研成果,在中国非法和无控制的成果转化所形成的脱离监管的产业链,造成了社会信任危机和对国民健康的潜在威胁。目前国内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有很多与技术转化和使用的不当有关。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正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真发: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题目的修改意见

 

  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题目,提出三点修改意见:

 

一、 建议把“科技”改成“技术”。科技是科学和技术的简称,科学发现一般是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只有技术才能转化为生产力。

 

二、 建议把“成果”两个字删掉。技术发现如果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那就一文不值,称不上什么成果。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算有了成果。

 

三、 把“促进”两个字删掉。“促进”这个动词的主语是国家或政府。技术转化固然需要政府在财政支持、组织协调、优化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如果企业的积极性、市场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出来,长远来看,技术转化是缺乏持久动力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强调政府作用的同时,也强调要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可谓“抓住牛鼻子”。西方发达国家也重视政府的作用,但更重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更重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我国虽然存在着科研机构、高校多为国有的国情,但政府对技术转化工作也不可大包大揽。转化法的修订应体现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精神。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技术转化的法律,比如,1986年的《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1996年《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年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题目中都没有“促进”、“科学”与“成果”的字样,值得我们借鉴。

 

  综上所述,建议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题目修改为技术转化法,内容也要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编辑:薛鑫

关键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 全国政协 政协委员 发言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