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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不让成果变“陈果”

 ——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3月25日 09:37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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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夏涛:破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障碍

 

  我国每年有各类农业科技成果7000项,但真正转化或者取得成效的不足15%,造成了科技资源的巨大浪费,阻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目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成果供给不足。农业科技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科技管理多为政府主导型,缺乏市场导向,重学术评价轻成果应用。研发及推广投入不足,成果的成熟性、应用性差,成果难以落地。二是成果需求不旺。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生产经营规模小,涉农企业基础弱及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制约了对成果的需求。三是推广体系不健全。农技推广仍依赖行政手段,缺乏利益驱动机制,推广积极性不高。推广体系运行不畅,中介功能和推广作用无法发挥。四是技术市场不完善。市场监督机制、产权激励机制、技术评估机制及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中介组织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成果交易缺乏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成果交易风险较大。

 

  对此,提出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国家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改革农业科技管理体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利益激励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使成果“接地气”。二是强化农村职业教育,培养大批新型职业农民。逐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三是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组织、农业科技园等新型推广组织的带头作用和载体功能。四是积极扶植和培育农业技术市场,及时提供农业成果信息,建立成果鉴定与评审机构、技术中介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政策与法规,加速农业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建议:一要提高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对权益人的收益不低于20%的标准应该提高。二要破除“双肩挑”科研人员在成果作价股权入股、创办企业、兼职等方面的限制政策。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副局长李玉光:明确相关法规修订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提如下意见:

 

一、 《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第10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有利于我国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的统一管理、运用转化和社会公众了解、接触这些科技成果。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类型都由专门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知识产权具体内容、权属、法律状态等信息直接关系到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收益分配。所以,建议在该款项后增加一段表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发布的知识产权信息应当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二、 修正案第35条第1款致力于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来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当前的问题在于:一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始终是一个难题,金融机构授予单项知识产权的质押金额并不高;二是对贷款对象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处于起步期的小微型企业多数被排除在外。建议在立法完成之后,还应认真研究总结当前我国各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方式,逐渐形成行业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东风汽车研发资源规划部主管马力: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多年来我国产学研的合作模式始终不够理想、成果转化率一直不尽如人意。与高校合作之后,大型企业的有关管理部门及具体从事研发的人员,都不愿意继续与高校携手。

 

  原因在于:一是高校的老师理论研究水平较高,但生产实践知识较为贫乏,纸上谈兵、闭门造车研制出来的“成果”,因思维方式和技术路线的缘故,难以在企业得到转化或推广应用。二是许多高校的研发“团队”或课题组,往往是一个老师带着几个既缺乏理论知识又毫无实践经验的学生做课题,与大型企业的跨部门CFT协作研发模式完全不同。三是高校与企业想法不同。高校普遍注重如何发表论文、如何晋升职称,而企业关心的是成果能否转化、能否得到应用、能否产业化。四是由于不具备完整的研发体系(比如缺乏中间试制手段),一些高校只能从事大型研发项目中的一小部分内容,比如技术信息研究报告、程序编制或是一个小零部件(比如发动机缸盖)的模型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导地位。产学研项目,从课题立项到研发过程及最终鉴定,都应多征求和听取相关企业技术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在立项阶段,应认真听取企业专家意见,减少“学术思维”,避免走弯路,避免人财物的浪费;重点扶植能够转化的、应用性科研课题的立项。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课题的财政支持力度;必须改变以论文为业绩考核、晋升职称机制的模式,此举非常必要,而且迫在眉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鼓励产学研深度合作。继续大力支持企业控股的利益共同体,鼓励高校与有能力的企业携手组建股份制研发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避免行政干预,切忌“拉郎配”。

 

  最后一个建议,除了产学研模式以外,应该鼓励或者提倡企业跟企业之间,同行的或者跨行业的搞项目合作,形成产业联盟。

 

编辑:薛鑫

关键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 全国政协 政协委员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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