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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不让成果变“陈果”

 ——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3月25日 09:37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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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发言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柳传志: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第22条到第28条进一步突出了企业的地位,发挥了企业的作用,有实施细则以后,必将产生良好效果。我想着重站在企业角度谈两个观点以及希望政府做的事。

 

一、 根据我所在的行业实践,一个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科技力量,技术仅靠转化,企业是不能生存的。我举一个例子,在IT行业,企业推出的产品一般是分当下的、近期的和中远期的。就当下和近期产品而言,由于行业中科技在不断创新和突破,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和突破,产品必须要不断变化才能跟上潮流。因此,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科技队伍,因此对修订后的第26条“鼓励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我们双手赞成。这样做,企业的人就进到项目研发中,当外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就知道怎么调整,使之符合市场需要。现在,企业一般的做法是把实验室开发和批量产品生产,还有整个供应链形成一体,统一考虑,把市场的需求和企业能力,包括资金筹措、采购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等能力,统一考虑才能做好总体的战略设计。因此,企业需要自己的实验室开发科技力量。在某些行业,科技企业对科研院所、大学不仅要的是成果转化,更渴望的是人才输送,是帮助企业形成自己的科技队伍,把科技企业本身的科研力量增强,才会最高效率转化为生产力,才是以企业为主体。

 

二、 中关村示范区2014年产生了收入3.25万亿元,税收和净利增长接近25%,这是很令人振奋的。我认为,中关村的成功,绝不仅仅因为是大学、科研院所的集中地,而且是因为它逐渐成为了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的集中地,当然还有别的重要因素。这些市场里的资金,直接作用到了企业上,对中关村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希望政府格外注意引导市场资金,进入高科技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并且算清大小账,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瓶颈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将严重降低创新收益的预期,从而降低创新投入和先进技术引进。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缺陷。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实行“填平原则”,实际赔偿额过低。

 

  二是司法与行政保护不足。目前,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仍没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审判结果不同、赔偿标准不同等问题。行政执法缺乏法定处罚手段,相当一部分案件仍然起诉到法院。

 

  三是职务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第42条规定不全面,因为,目前职务发明人或者亲属私自将单位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情况还是存在的,还有一些人许可他人实施收取利益。另外,在第44条规定了奖励的三种方式,但是没有规定上限。应同时调动单位和发明人的积极性,职务发明人获得收益以三分之一为宜。

 

  四是对发明人保护不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第47条处理罚款,规定力度不足。由于“侵权填平”原则,专利侵权、虚假技术转移侵权行为泛滥,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长期不好。正在修改的专利法也在力推建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法应当在这方面进行规范。

 

  建议:

 

  一要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第16条第2款应增加“建立内部技术转移机构,配备合理的人员队伍,加强投资能力建设”。

 

  二要加强对职务成果保护。第42条第3款应改为“未经单位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或者变相自行实施、转让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

 

  三要加强对单位权益的保护。第44条应在前两条“百分之二十”后面增加“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在第三条“百分之五”后面增加“不高于百分之十”的条件。

 

  四要加大对虚假欺骗转化行为处罚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第47条应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并处以”后面加上“三倍以下”。

 

 

编辑:薛鑫

关键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 全国政协 政协委员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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