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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制度保障“护航”政协开展民主监督

2015年04月08日 08:45 | 作者:高峰 | 来源: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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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中共吉林省委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制度保障“护航”政协开展民主监督

 

  本报讯(记者高峰)日前,中共吉林省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规范了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完善了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商机制。《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知情机制、沟通机制、协商机制、反馈机制、保障机制,确保民主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党委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落实情况报省委。

 

  《意见》明确,各级政协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协商民主、求真务实的基本原则,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实现民主监督,推进协商民主。

 

  《意见》规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有:会议监督、视察监督、立法监督、专项监督、评议监督、提案监督、信息监督、特约监督、民主监督建议书监督、其他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党政部门接受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为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创造条件。党委和政府的督查机构及新闻媒体要与人民政协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成果的落实和宣传。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为委员参与监督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政协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深入研究探索民主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拓展新领域,探索新形式,切实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实效。

 

 

编辑:薛鑫

关键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吉林省委 民主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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