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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确定对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 分5级最高2万

2015年04月14日 11:25 | 作者:胡清 |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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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成都确定对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 分5级最高2万

  军人立功受奖,地方政府最高可奖2万元!昨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市双拥办就《成都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情况进行了汇报。记者获悉,本次修订拟修改22条,新增6条,删除7条,主要围绕丰富拥军活动内容、确定对立功受奖军人的奖励标准、明确士兵入伍前的人事劳动关系、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大学生士兵学籍等事宜进行修订。会后,相关单位将根据此次会议要求,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规章修订程序报批。

  为何要修订?

  明确奖惩 确保拥军优属政策落实

  据介绍,《规定》是市政府依据国务院1988年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于1999年制定的。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增强市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促进驻蓉部队建设、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11年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的修订,《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与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出现不一致,部分内容逐渐不能适应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形势和要求。同时,我市在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需要总结吸纳到该规定中。

  怎样修订?汇报明确:“确保与法律法规一致性、体现广泛认同性、注重可操作性。”并具体指出,要注重与《兵役法》《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相衔接,以及与近年来民政部、省民政厅和上级双拥办有关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文件精神相符合;修订过程中,向区(市)县、市级双拥成员单位、驻蓉部队等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凝聚广泛共识;既明确总的方针、原则,又规定拥军职责和抚恤优待、接收安置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奖惩措施,确保拥军优属政策落实。

  “市双拥办于2013年启动修订工作,先后三次征求区(市)县、市级双拥成员单位和驻蓉部队意见,四次修改完善。2014年4月形成《成都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送审稿)》,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目前正按政府规章修订程序组织最后论证和修改完善。”相关负责人汇报说。

  修订了什么?

  将为现役军人家庭张挂光荣牌

  为进一步丰富拥军活动内容,《规定》修订中增加为现役军人家庭张挂光荣牌,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科技拥军和文化拥军等活动,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等规定,并对地方支持部队后勤保障和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车停放和通行优待,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优待等有关内容进行充实完善。

  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分为五级

  值得关注的是,报告中提到,修订内容确定了对立功受奖军人的奖励标准,根据立功和荣誉称号等级不同,明确1000元至20000元五级奖励标准,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解决。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功受奖的军人,由应征入伍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并给予奖励。

  大学生服役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据了解,修订后的《规定》中提到了士兵入伍前的人事劳动关系、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大学生士兵学籍等事宜。依据《兵役法》第五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服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兵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现役军人入伍前被普通高校录取或者正在就学的,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同时,对原规定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条文予以删除,对明显过时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记者 胡清)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成都 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 5级 最高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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