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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

2015年04月15日 10:46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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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藏区”纯属虚构,不符合中国历史和国情

  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兜售其“中间道路”主张时,总是津津乐道所谓的“大藏区”。按照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假想,“大藏区”在范围上北至新疆南部和河西走廊,东至甘肃中部和四川中部,南至云南中部,囊括了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的全部、四川省的二分之一、甘肃省的二分之一、云南省的四分之一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部,总面积超过中国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

  “大藏区”在中国行政区划历史上毫无根据。当代中国的行政区划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在唐朝(618-907年),吐蕃政权是由吐蕃人联合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周边地区的各个民族、部落共同组成的多民族政权。吐蕃政权灭亡以后,居住在青藏高原地区的吐蕃人和其他各民族杂居相处,并无统一政权。元朝时期,在西藏地方设立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都元帅府(即乌思藏宣慰司)来管理西藏地方,而在其他藏族聚居区分别设立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朵甘思宣慰司)和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脱思麻宣慰司)。以上三路宣慰司统属于中央管理机构宣政院(初为总制院)。明朝时期,在西藏设立乌思藏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升级为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在朵甘思地区则设有朵甘指挥使司(后升为朵甘行都指挥使司)。清朝雍正四年(1726年),针对西藏地方出现的动乱,中央调整西藏与周边川、滇、青等省区的行政区划,形成了清代管理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行政区划的基本格局,并延续至今。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从未超过今天西藏自治区范围。

  “大藏区”是西方殖民者侵略中国、企图分裂中国的产物。“大藏区”的概念并非十四世达赖集团首创,而是在1913-1914年“西姆拉会议”上由英国殖民主义者提出并写入非法的“西姆拉条约”。该条约将中国藏族聚居区划分为“外藏”和“内藏”:“外藏”即今天的西藏自治区,实行“自治”;“内藏”即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的四省所属藏族聚居区,中国政府可以派遣官员军队。由于中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未签字并不予承认,“西姆拉会议”以破产而告终,“西姆拉条约”也成为一纸空文。但英国殖民主义者依然积极培植并支持西藏地方上层分裂势力,西藏地方上层分裂势力也一度幻想在英国支持下实现“自治”。直到晚年,曾被英国殖民主义者利用的十三世达赖喇嘛终于觉醒,1930年他在拉萨对当时的中央政府代表刘曼卿说:“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倘武力相持……兄弟阋墙,甚为不值”。

  “大藏区”无视青藏高原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和文化。中国各民族经过长期的交往,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在中国,一个民族往往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而一个行政区域又往往聚居着不同民族。在青藏高原地区特别是毗邻区域,自古以来就生活着汉、藏、回、门巴、珞巴、羌、蒙古、土、东乡、保安、裕固、撒拉、傈僳、纳西、普米、怒等十几个民族,他们是这块土地上的共同主人。今天的西藏和川、滇、甘、青四省,都是多民族杂居区,这是中国各民族人民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结果。由于地理、历史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川、滇、甘、青地区的藏族不同部落分别由中国不同的省份管理,并和各地的其他民族长期交错相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的藏族人民既保持着共同的民族特点,又在部落语言、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有特色。同时,不同区域的藏族与当地其他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非常频繁,特别是经济联系非常紧密,拥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地域文化特色。

  “大藏区”完全脱离中国现实国情。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新中国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省的藏族聚居区成立了8个藏族自治州、1个藏族羌族自治州、1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个藏族自治县,有的藏族自治州中还建立了其他民族的自治县。这种行政区划既充分照顾到民族分布的历史特点,又着眼于今后的发展,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共同繁荣发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是成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以上可见,十四世达赖集团谋求建立“大藏区”,既有违历史,也违背现实,完全脱离中国国情。“大藏区”无视青藏高原数千年来多民族杂居共处的事实,把各民族共同开发青藏高原的历史歪曲为单一民族的历史,在中国各民族之间制造矛盾和分歧,图谋建立排斥其他民族的纯而又纯的“大藏区”,是典型的极端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表现。

  ——“高度自治”是图谋制造“国中之国”,完全违背中国宪法和国家制度

  “高度自治”,又称“真正自治”、“名副其实的自治”,是十四世达赖集团宣扬“中间道路”的又一核心内容。表面上,“高度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追求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自治权”。但是,在十四世达赖集团关于“高度自治”的言论中,还清楚地包括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国家制度的内容,“高度自治”实质是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约束的“国中之国”。

  一是关于“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高度自治”宣称“除了外交和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自治政府”有权在外国设立“代表处”。这实质是要把“自治政府”置于不受中央政府约束的独立地位,推翻西藏自治区现行的各项政治制度而另搞一套。

  二是关于西藏的军事防务。十四世达赖集团提出,“只有中共军队的完全撤退,才能开始真正的和解过程”,又提出,“应该召开地区性的和平会议,以确保西藏的非军事化”,企图把西藏变成“国际和平区”和“中印之间的缓冲区”,把中国内部事务变为国际事务。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在西藏驻军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十四世达赖集团反对中央政府在西藏驻军,再清楚不过地反映了其“西藏独立”的政治用心。

  三是关于其他民族的权利。十四世达赖集团提出,必须“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汉人回到中国”。十四世达赖集团重要成员桑东2005年在一次讲话中声称:“整个藏人居住区要由藏人自己来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汉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样,不应以任何形式约束我们的权利。”如前所述,在十四世达赖集团所谓“大藏区”范围内,特别是青藏高原毗邻地区,历史上就是中国各民族频繁迁徙的民族走廊,形成了交错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十四世达赖集团要让这片地区数以千万计的其他民族迁离世代居住的故土,透露出一种荒唐而恐怖的逻辑,即所谓的“高度自治”实现之日,就是青藏高原民族清洗之时。

  四是关于“高度自治”与“一国两制”。十四世达赖集团声称要按照“一国两制”的办法,在整个“大藏区”实行“高度自治”,并且西藏情况更“特殊”,自治权利应当比香港、澳门更大。“一国两制”是中国为解决台湾问题以及香港、澳门问题,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西藏与台湾以及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台湾问题是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香港、澳门问题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而西藏始终处在中央政府主权管辖之下,根本不存在以上问题。

  由此可见,所谓的“高度自治”,“自治”是假,“独立”是真,目的是要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管辖的“大藏区”。如此的“高度自治”,根本没有实现的基础和条件。

编辑:巩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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