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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营销莫把低俗当噱头

2015年06月12日 10:01 |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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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位于河南卢氏县境内的一个景区打出雷人广告语,套用“吃喝嫖赌”改成“吃喝漂睹”宣传景区的经营活动。其中“吃喝”二字对应景区“吃烧烤、免费喝啤酒”的宣传,“漂”对应为景区推出的“激情漂流”活动,“睹”则为看景区美景、烟火等。(6月11日《大河报》)

  景区为招揽更多游客,进行创意宣传或创新营销,属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其前提是必须合理合法。河南一景区此次套用“吃喝嫖赌”的谐音,打出“吃喝漂睹”的广告语,貌似一种富有创意的景区营销,实质却是一种哗众取宠的恶意炒作。这种用“吃喝漂睹”来夺人眼球、挑逗“性趣”的作法,既挑战了公序良俗,又有“玩出法律边界”的嫌疑,让民众直呼“伤不起”,理应受到查处。

  近年来,随着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景区之间的市场竞争亦日趋白热化,一些地方政府或景区为吸引人气,促销“高招”频出,其中不乏“标新立异”之作,似有“语不雷人死不休”的架式,比如“一座叫春的城市”、“我靠××”、“ 给市民颁发‘凉民证’”等类似的广告语层出不穷。此类庸俗、低俗、恶俗的景区营销,虽然可短时间里达到赚取眼球、招揽游客的目的,但最终势必有损景区形象,甚至引发消费者的抵制,无异于饮鸩止渴。幸而很多的“三俗”营销创意,最终皆因舆论的批评而草草收场。

  商场竞争,炒作促销符合情理;资本追求利润,亦无可厚非。但对于一个兼有部分公益属性的景区而言,除了追求经济效益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景区营销既要遵循公序良俗,又不能触犯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类似欢迎游客“吃喝漂睹”的广告,不仅丧失了商业伦理、公共道德的底线,而且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如“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相关条款。试想,“吃喝漂睹”在给游客带来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外,会给他们的心理产生何等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对青少年的纯洁心灵产生何等的严重污染。

  景区“三俗”营销之所以层出不穷,根在有关旅游景区眼光短浅、急功近利。其实,景区营销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宏观性、多样性及连续性等特点,并非短时间能见神效,有的甚至三五年内无明显效果,需要久久为功。因此,旅游景区应有一个长远的营销规划,切不可只贪图眼前一点点看得见的利益,而放弃对景区长远的营销规划。

  由此可见,景区“三俗”营销害人而不利己,是典型的赔钱都赚不来吆喝的行为。对景区“三俗”营销说不,除了景区自身增强自律意识,不把低俗当作营销的创意与噱头,在管理和服务上多下力气之外,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零容忍态度,对景区“三俗”营销及时果断亮剑,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特别是,要进一步织密制度的笼子,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比如明确禁止利用谐音篡改词汇,禁止发布容易产生歧义的广告语等。让“三俗”广告语淡出人们的视野并不难,重在真抓实管。(屈金轶)

 

编辑:水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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