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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政协原副主席苏伟光被诉受贿64万元

2015年07月15日 13:58 | 作者:张俊 李俊杰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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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诉受贿64万元 苏伟光对部分受贿指控翻供

被诉受贿64万元 苏伟光对部分受贿指控翻供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李俊杰)清新区原政协副主席苏伟光涉嫌受贿案昨日一审开庭审理(如上图,王良珏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苏伟光在担任清新区环保和建设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4万元。庭审中,苏伟光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情节当庭做出翻供,并辩称之前在做出相关受贿供述时头晕眼花,因此现在予以否认。

  公诉机关指控:苏伟光利用职务便利8年受贿64万

  公诉机关起诉,2002年至2010年期间,苏伟光在任清远市清新区环保和建设局局长、清新区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市政工程的发包、验收、工程款的拨付及房地产项目报建规费的审批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曹某、刘某、米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4万元,并为他人谋利益。

  据公诉书称,苏伟光受贿情节跨越时间较长,主要在2002年至2010年其先后担任清新环保和建设局局长、清新水利局局长期间,向其行贿的均为房地产开发商、市政工程承建商、水利工程承建商等。其中大部分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能够减免、缓交房地产项目的报建规费,而向苏伟光行贿,也有小部分是市政工程承建商、水利工程承建商为了获取市政工程,或是在市政、水利工程监督管理、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等过程中获得苏伟光照顾而向其行贿。从受贿数额看,苏伟光单次接受贿赂款在数万元不等,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总金额达到64万元之巨。

  公诉机关指控苏伟光受贿行为中,涉及数额最大的一笔发生在2005年下半年,苏伟光先后两次收受清新区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共20万元贿赂,其中一笔是苏伟光签字同意该房产公司设立现场搅拌站,收受5万元;另一笔是苏伟光为该公司房产项目减免报建规费,并批准其缓交报建规费,并因此受贿15万元。

  苏伟光当庭部分翻供辩称其之前供述时头昏眼花

  昨日在庭上,现年54岁的苏伟光头发花白,并聘请了两名律师到场为其辩护,他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当庭予以否认,而这些事实,在案件侦查阶段,苏伟光已全部供认。

  为何对部分供认进行翻供?苏伟光庭上为自己辩护称当时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身体状态不好,头昏眼花、精神疲劳,因此他认为当时供述的部分情况不是事实。

  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苏伟光也极尽辩解。苏伟光认为,其为房地产项目签字减免、缓交人防费、绿化费等费用,以及在市政工程款划拨过程中签字,都是正常履行公职。

  昨日庭审持续一天,庭审15日还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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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伟光案发经过

  苏伟光,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清远市清新区环保和建设局局长,2005年12月至2010年2月任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局长、“三防”办主任,2010年2月至2010年8月任清新区政协副主席(副处级)、清新区水利局局长、“三防”办主任,2010年8月至案发前任清远市清新区政协副主席。

  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目前已被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

 

编辑:薛鑫

关键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政协 苏伟光被诉受贿64万元 苏伟光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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